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行政、事業單位離休干部逝世后如何計發一次性撫恤金?
離休干部因公犧牲的一次性撫恤金,按其犧牲時的二十個月工資計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金,按其病故時的十個月工資計發。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時的全額工資計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1993年機關工資制度改革前離休的干部逝世后一次性撫恤金如何計發?
1985年6月30日前退(離)休的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包括:(1)離休時的工資或退休時的全額工資;(2)每月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3)每月17元生活補貼費;(4)按國發[1989]82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退休費。1985年7月1日參加工資改革以后批準離、退休的人員死亡,計發一次性撫恤金包括離退休時的全額工資和按文件規定本人已增加的離退休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