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工資屬于特殊工資
1、法定節日、公休假日的工資。全國法定節日為:新年一月一日,春節農歷初一、初二、初三,勞動節五月一日,國慶紀念日十月一日,公休假日為職工的法定休息日。此間,工資照發。
2、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期間的工資。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履行下列國家義務和社會義務時,工資照發:
①行使選舉權時。
②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合作社召開的區以上的代表會議時。
③當選為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審員、證明人及辯護人進行該項業務活動時。
④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時。
⑤不脫離生產的工會基層委員,因工會活動每月占用生產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的。⑥企業行政指定參加會議或群眾性活動時。履行上述義務超過12個工作日的,按照本人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發工資,不足12個工作日的,按照本人前一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發工資。
3、加班工資。凡有固定工作時間的職工,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因生產和工作的需要,經企業領導或上級有關部門批準,進行工作,謂之加班,在法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工作,謂之加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國家為限制企業單位隨意組織職工加班加點,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在相當于職工標準工資總額1-2%的幅度內,核定企業發放加班工資的限額,實際發放加班工資中超過限額的部分,要用職工獎勵基金支付,不得計入生產成本。
4、事假期間的工資。企業職工請事假,一般不發工資。因護理嬰幼兒疾病的女職工、職工本人結婚、或者因直系親屬喪葬而請事假的,按當地政府規定給予有工資的事假,在規定的假期內,發給本人的標準工資。學徒工請事假經領導批準的,照發生活費。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加班加點不另發加班加點工資,一般請事假經批準的也不扣工資。企業中不實行加班加點工資的非直接生產人員,一般規定每季有兩天的事假,工資照發。
5、探親假期的工資。職工探親是指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的親屬)和配偶。為了解決已婚兩地分居職工和職工探視父母的問題,國家規定了時間不等的探親假,并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工資照發,并按規定由所在單位負擔其全部或一部分往返路費。
6、學習期間的工資。職工在職臨時脫產或半脫產到有關學校參加短期學習期間的工資照發,經過本單位領導同意,參加成人教育院校學習的或參加函授學習的,工資照發。經組織同意,出國學習期間,國內工資照發,并發給出國期間生活補助費。
7、病、傷、產假工資。企業職工的病、傷假工資待遇均按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請病假時,一般工資照發,只在超過六個月時才扣發一部分工資。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8、停工期間的待遇。職工因本身過失造成的生產停工,不發給工資,非因本身過失,按本人工資標準的一定百分比發給停工津貼。試制新產品、試用新機器、新工具、試行先進經驗和合理化建議期間,非因本人過失而造成的停工,按本人標準工資全數發給。
9、職工調動工作的工資。原則上應是按調入單位的工資標準和工資制度執行,確因工作需要而改換職務(工種)的,應根據業務(技術)等級標準重新評定工資。
10、因私事出、離境的工資。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離境期間的工資待遇,根據1979年的規定,凡符合國家探親假規定的,工資照發,請事假的按所在單位在國內請事假同等待遇,超過假期的,工資一律不發。
二、特殊人員的工資怎么支付
1、勞動者受處分后的工資支付:勞動者受行政處分后仍在原單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級等)或受刑事處分后重新就業的,應主要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主確定其工資報酬;勞動者受刑事處分期間,如收容審查、(羈押)、、監外執行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3、新就業復員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