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與醫療期的問題,現在全國尚沒有統一的計算規則。以上海為例,1995年原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中明確,員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1、員工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員工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3、員工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員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不再按照上述標準支付。
這一條款中,提到了“本人工資”的概念,本人工資該如何確定呢?
2003年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中指出,在制度工作日內請病、事假等的日工資,按以下原則計算出月工資基數除以發生當月的計薪日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所謂計薪日,就是給予薪酬的日期,主要是指法定節假日和制度工作日。這一點,在2008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已經予以明確:平均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當然有些企業拿當月實際計薪日來作為計算依據,法律沒有禁止,也不能說錯。
總結一下,病假工資=正常工資-請假天數×(月工資基數÷計薪日)。
關于醫療期,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中規定:"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這一計算方法,與其他很多省市不太一致。跨地區工作的勞動者需要注意。
至于請病假是否有上限,法律上沒有規定。從病假的含義上看,疾病不是員工自身所能控制的,而病假是對員工疾病期間的一種待遇,不應該設有上限。但是公司可以對員工請病假的手續要求作出規定,避免員工濫用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