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該向其支付病假工資;醫療期限超過6個月時,病假工資停發,改由企業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是: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已滿4 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的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的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100%.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的支付標準是: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的40%;已滿1年不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可知,如果勞動者請病假的話,那么在病假期間單位也是要支付其相應的工資的,一般是按照其在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病假工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