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工資指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平均每人所得的貨幣工資額。它表明一定時期職工工資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職工工資水平的主要指標。計算公式為:職工平均工資=報告期實際支付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報告期全部職工平均人數。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應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這里所說的是“應得工資”,而非“實得工資”。
因此,從法律上理解,應當是扣除個人所得稅以前的工資額,即稅前工資,一般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稅前工資標準確定。并且如果算稅后平均工資,每個職工的納稅情況不一(有的是企業納稅),還有的免稅優惠,所以稅后平均工資無法計算,也不夠準確。
但實踐中,如果應得工資無法確定的,就只能以員工實際領取的實得工資為依據計算月平均工資。
所以,平均工資是稅前工資。包含代扣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員工工資的組成部分,按照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約定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的規定為準。主要包括六個部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