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北公務員工資改革最新消息:從2017年7月1日起,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
按照《河北省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實施辦法》,從2017年7月1日起,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
調整后,職務工資標準由現行的每月510元至5250元分別提高到每月585元至7835元,級別工資各級別起點標準由現行的每月810元至6135元分別提高到每月1020元至6496元,其他各級別工資檔次標準相應提高。
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后,規范津貼補貼標準相應降低。
在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機關工人技術等級(崗位)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后,規范津貼補貼標準相應降低。本實施辦法由河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事業單位職工工資
按照《河北省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實施辦法》,從2017年7月1日起,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
崗位工資標準
專業技術人員由現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別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
管理人員由現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別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
工人由現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別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
薪級工資標準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由現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別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
工人由現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別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
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績效工資水平相應降低。
教師和護士工資
中小學教師、幼兒園教師和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提高10%。
離休人員離休費
按照《增加離退休人員離休費實施辦法》,從2017年7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離休費:
行政管理人員
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50元
省部級副職1100元
廳局級正職900元
廳局級副職750元
縣處級正職600元
縣處級副職500元
鄉科級及以下400元
專業技術人員
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
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80元
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老專家、起義等人員每月按同職務離休人員的標準增加退休費;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每月按400元標準增加退休費。
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曾經規定,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分別是:(一)國務院總理:一級;(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根據*組織部1993年9月發布的《關于中國共產黨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實施意見》,黨的機關工作者的級別劃分,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執行。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1)中央,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級
(2)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書記:二至三級
(3)中央各部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書記,中紀委副書記:三至四級
(4)中央各部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副書記、常委,中紀委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四至五級
(5)中央各部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書記,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副書記,巡視員:五至七級
(6)中央各部副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副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副書記,地、盟(市、州、直轄市的區)委委員(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紀委書記,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7)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書記,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紀委副書記,調研員:七至十級
(8)副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副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副書記、常委,地、盟(市、州、直轄市的區)紀委委員(常委),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書記,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9)科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各部部長,鄉(鎮)黨委書記,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副書記,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副科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各部副部長,鄉(鎮)黨委副書記,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常委,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11)科員:九至十四級
(12)辦事員:十至十五級。另外,各級黨的機關中與上述職務相對應的其他職務,也適用上述規定。
本法規定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但沒有對具體的對應關系作出規定,這就為改革留下了空間。根據有關部門設想的新的級別設置方案,將來要增加級別數量,擴大相鄰職務層次的交叉對應幅度,同時體現向基層傾斜的指導思想。我國92%的公務員,其職務層次處于主任科員以下,因此職務層次越低,與級別的交叉對應幅度應當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