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廳日前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從非公有制單位和臨時工中招收錄(聘)用的工作人員工齡計算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相關的工齡計算、工資待遇等問題。
工齡計算及申報所需材料
《通知》規定,此類招收、錄(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2005年及以后實際工作并繳交養老保險的年限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2005年及以后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非公有制單位中實際就業或在機關事業單位當臨時工,能提供原始勞動合同的;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
符合上述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工齡的更改和確認,由現所在單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人社部門審批。申報確認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機關事業單位從非公有制單位從業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中招收錄(聘)用的工作人員連續工齡確認表》(一式四份,可上省人社廳官網下載);
2005年及以后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屬個體工商戶戶主的,提供營業執照、年檢證明及實際從業的完稅證明材料;
2005年及以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相關憑證。
《通知》明確: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不再作為工齡認定的依據或者必要條件。
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通知》還規定,上述工作人員根據以下條件,確定的正常晉升工資的考核年限,比照本單位同條件人員確定工資待遇:
原人事關系在政府人事部門批準設立的人才中介機構(或人力資源市場,下同)中的代理人員,2005年至底前的人事代理期間,符合有關規定,提供經人才中介機構復核簽章的各階段用人單位實際在崗工作考核材料,其檔案工資按照事業單位工資標準核定且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簽章鑒認的;
原人事檔案寄存在政府人事部門批準設立的人才中介機構的流動人員,2015年1月1日至底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存檔期間,無違紀違法行為的;
原人事關系(或原人事檔案)不在政府人事部門批準設立的人才中介機構的人員,2015年1月1日至底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就業期間,由現單位根據本人原就業期間實際在崗工作情況,參考原用人單位對其年度考核結果的;
2017年1月1日起,原人事檔案應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單位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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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齡=補貼+休假+福利!
工資、休假、養老金等都和工齡密切相關。工齡這么重要,可千萬別拿工齡不當回事兒!
今天,工人君就和大家聊聊工齡的那些事兒。
當心企業在工齡上動手腳
由于工齡暫無明文規定和統一計算規則,一些企業利用工齡的難認定和難計算,通過“變換勞動合同簽訂主體”、“內部工作調動”、“公司合并”等方式來規避職工工齡的連續計算,損害職工勞動權益,繼而引發勞動糾紛。
目前關于工齡的相關規定,都是一些具體問題的答復,并非專門性、系統性的規定,對于很多情況下的工齡認定并無明文規定。隨著勞動關系的市場化,勞動力流動的加速和社會保障制度的社會化,勞動者對某一企業的依附性下降,工齡總體的功能在減弱,但工齡計算的復雜性卻增加了。
工齡與職工福利密切相關
相當一部分職工不清楚的是,自己的工齡和領取養老待遇、帶薪年休假、探親假、計發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勞動權利“息息相關”。工齡對職工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一般情況下,社會工齡越長,個人累計繳納養老金年限越高,則基本養老金越高,帶薪年休假的天數越多;
其二,本企業工齡是衡量職工醫療的長短、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多少、病假工資多少、部分單位內部的福利待遇分享的重要依據。
工齡重要性大盤點
職工工齡長短,是衡量一個職工為社會所作貢獻大小的重要標志之一,也是確定職工享受勞保福利待遇的主要依據。在不少工資和津貼的處理上也與工齡密切相關。
1工資
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取消了工齡工資。但在現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結構中,部分津貼、補貼會受工齡差異的影響。
在各類職稱評定中,一般都會對工作時間做出一定限制。而職稱評定又會間接影響到工資收入。
此外,目前部分民營企業為增強員工歸屬感,設立了工齡工資。
2帶薪年休假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1.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3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是企業不得因員工生病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不再雇用的保護期間。
這個期間與勞動者的實際工齡以及在本企業的工齡有關。依據工齡的長短,勞動者可以享受到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4病假工資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4.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5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養老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越高,則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越高。
工齡指從事腦力或體力勞動,以工資收入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資料來源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齡。工齡是用于計算退休金等福利待遇的一項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被確認為幾年工齡,視同繳納幾年社保,工齡越長,享受的福利待遇越高。
7出境地定居離職費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而獲準出境定居的在職職工,出境前應書面報告原工作單位或隸屬的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離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終結養老保險關系等手續,原工作單位可發給其一次性的離職費,其標準是:
1.連續工齡滿一年至十年的,每年工齡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2.連續工齡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工齡發給本人的一個半月的標準工資;
3.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發,但發給離職費的總額,以不超過本人二十四個月的標準工資為限。
8對部分勞動者的特殊保護
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原因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法律對于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長,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這類相對就業能力較低的勞動者,予以了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