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管理制度條例
即將出臺的《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涉及到的主要是那些在分類改革中得以保留的公益類事業單位。按照國務院2011年3月發布的《分類推進事業單位工資改革實施指導意見》,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被細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在公益性事業單位中,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性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也就是說,以后公益類事業單位的工資將由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
據了解,即將出臺的“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根據不同單位,基本將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的比例整體確定為7:3、6:4和5:5三檔,公益性質越強,其崗位工資占比越大。
在公益性事業單位中,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性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根據國務院2009年出臺的事業單位改革時間表,此次即將發布的“崗位績效工資制度”進行的改革,只針對除義務教育學校和基層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兩類事業單位的其他類事業單位,也就是事業單位改革的第三步。
盡管如此,《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涉及的人員和事業單位依然不在少數,并且情況更為復雜。目前,中央各部委所屬事業單位、其在地方的派出和衍生事業單位、以及地方所屬事業單位等均在下一步改革之列,這些事業單位獲得財政補貼的來源各不相同。以高等院校為例,高校既有地方院校,又有教育部直屬院校,同時還有一些部屬院校、省部共建院校等。有關人士說,上述情況中,推動事業單位改革和績效工資改革的原則是,事業單位直屬于誰、誰管理,就由誰來負責,多部門共管的,多部門協商推進。具體到事業單位人員的績效工資,也是根據這一原則,單位屬于誰,績效工資就由誰的財政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