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農村戶籍如何補繳養老保險
劉女士:本人2008年9月入職至2009年12月沒有上養老保險,2010年才給繳納。請問是否可以補繳?另本人為外地農村戶口,不能補繳的話應該怎么辦理?
市人力社保局:依您所述,您屬于外埠農業戶口人員,如果您2008年至2009年在本市企業工作,企業應自用工之日起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您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
如果單位未按規定為您繳納養老保險費,依據關于印發《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和京勞社養發[2001]125號文件的規定,因用人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或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單位與
個人的養老保險費,致使農民工不能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標準予以補償。
補償標準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個人賬戶存儲額及利息一次性全額支付給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計繳費年限,累計繳費滿12個月(第1個繳費年度),發給1個月相應繳費年度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平均數,以后累計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按滿12個月計),以此為基數,增發0.1個月相應繳費年度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平均數,并計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數。
2016養老保險個人補交新政:補交范圍及補交方式
一、養老保險個人補交范圍
未參保企業和人員及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不包括按規定核定了繳費基數但有歷史欠費的企業和人員,對已核定過繳費基數的歷史欠費的滯納金,仍由地稅部門按規定確定和征收。
二、中斷繳費人員補繳
1、由于用人單位原因部分人員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并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后,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原長期病休6個月以上時間、判刑人員服刑期間,不允許補繳。
2、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但補繳的時間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鄉鎮企業最早從2003 年1月起補繳),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應按上條規定的最早補繳時間補繳(即將企業和個人實行繳費制度后,應繳費的時間均補繳齊,其中,建立個人賬戶后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三、養老保險個人一次性補齊可按月領養老金
1、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補繳全部費用到賬后的次月起,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2、養老保險費補繳及養老金計發標準分為三個檔次,由補繳納入人員自行選擇:按一檔標準補繳的,月養老金為601元:按二檔標準補繳的,月養老金為492元:按三檔標準補繳的,月養老金為383元。
3、在確定補繳額度時,對年滿61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年齡每增加1年,補繳額度相應減免1500元,最大減免額度為1.5萬元。
四、超齡人員一次性補繳53590元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15年需繳納53590元。
2、2011年6月30日前達到或超過70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標準可以按每增加一歲減少繳費1000元確定,最多減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