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僅供參考,一、教職員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一)職務名稱
1.教學人員。按教授、副教授、講師、 助教的職務分列。
2.科研人員和其它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職務名稱系列分列。
3.實驗人員。按高級實驗師、實驗師、助理實驗師、實驗員分列。
4.行政人員。高等學校按正副院(校)長、研究生院正副院長、正副教務長、正副總務長、正副處長、正副科長(正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分列。
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職務名稱,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另列。
(二)教職員的結構工資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個部分組成。
1.職務工資。按教職員職務分列工資等級,一職數級,相近職務之間工資額上下交叉。
(1)高等學校教學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見附表一)。
(2)高等學校行政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見附表二)。
(3)高等專科學校行政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參考表(見附表三)。
(4)高等學校實驗技術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見附表四)。
(5)政治工作人員參照同級行政人員工資標準執行。
(6)其它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各有關主管部門同類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執行。
2.基礎工資、工齡津貼、獎勵工資,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高等學校的工人,原則上執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人的結構工資制及其工資標準。
生產性工人崗位(技術)工資標準,由學校參照國家機關工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標準表,結合學校的特點擬定,但需報經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