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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警察警銜工資待遇政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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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實行警監、警督、警司、警員的警銜制度。

中國警銜設五等十三級,即總警監、副總警監;警監(一級、二級、三級);警督(一級、二級、三級);警司(一級、二級、三級);警員(一級、二級)。

人民警察警銜津貼標準

警銜津貼標準

實行警銜津貼的人員,按銜級執行相應津貼標準。各銜級每月的警銜津貼標準為:二級警員64元,一級警員68元;三級警司72元,二級警司76元,一級警司80元;三級警督85 元,二級警督90元,一級警督95元;三級警監100元,二級警監105元,一級警監110元;副總警監116元,總警監123元。 實行上述警銜津貼標準后,人民警察原工資標準高出其他行政人員的部分不再保留。

警銜津貼標準的調整

警銜津貼標準隨國家公務員工資標準的調整而相應調整。警銜津貼標準的調整,由人事部會同財政部提出意見并報國務院審批,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自行調整。

警銜津貼的發放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一)警銜津貼按月發放。

(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有關規定不保留警銜的,其警 銜津貼即行取消。

(三)正常晉升警銜、受晉銜獎勵或受降銜處分人員,其警銜津貼分別按晉升或降低后的警銜執行,并從晉升或降低的下一個月起計發。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銜的各銜級人員,從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發給;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授予警銜的各銜級人員,從授予警銜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發給。

(五)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并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其警銜津貼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離休人員,警銜津貼全額

計入離休費;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計入退休費,其中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本人原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的計發比例計入退休費。

(六)對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評定授予過警銜、原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并已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銜相應增加離退休費。其中,離休人員,按其警銜的津貼標準增加離休費;退休人員,按其警銜的津貼標準打折扣后的數額增加退休費。

經費來源

實行警銜津貼的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地方財政確有困難的,可以視財政超收情況,分步分期補發。 七、組織領導 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是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人民警察的關懷。為解決人民警察的工資待遇問題,國家在目前財力比較緊張的情況下盡了最大努力。為了保證警銜津貼的順利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嚴格執行政策。凡違反政策規定,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者責任。同時,要切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六日)

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人民警察警銜共設五等十三級:

1、總警監、副總警監;

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5、警員(一級、二級)。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2)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人民警察的警銜分為5等13級:

Ⅰ. 第一等:總警監、副總警監(2級)

1. 第1級:總警監,授予正部級警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部長、國家安全部部長);

2. 第2級:副總警監,授予副部級警官(公安部及國家安全部副部長、政治部主任、紀檢書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部級的廳局長(須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長且兼任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常委或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直轄市副市長的高級警官,依據該條件全國若干名);

Ⅱ. 第二等:警監(3級)

1. 第3級:一級警監,正廳級(公安部部長助理、廳長而無兼任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共黨委常委或副職行政首長)、專業技術高級;

2. 第4級:二級警監,正廳級、副廳級、專業技術高級;

3. 第5級:三級警監,副廳級、正處級、專業技術高級;

Ⅲ. 第三等:警督(3級)

1. 第6級:一級警督,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專業技術高級、專業技術中級;

2. 第7級:二級警督,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專業技術高級、專業技術中級;

3. 第8級:三級警督,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科員、專業技術中級、專業技術初級;

Ⅳ. 第四等:警司(3級)

1. 第9級:一級警司,正科級、副科級、科員、辦事員、專業技術中級、專業技術初級;

2. 第10級:二級警司,副科級、科員、辦事員、專業技術中級、專業技術初級;

3. 第11級:三級警司,科員、辦事員、專業技術初級;

Ⅴ. 第五等:警員(2級)

1. 第12級:一級警員,辦事員、專業技術初級;

2. 第13級:二級警員,辦事員。

(3)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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