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的改革,按照*、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下達的《關于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現結合高等學校的情況和特點,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教職員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一)職務名稱
1.教學人員。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的職務分列。
2.科研人員和其它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職務名稱系列分列。
3.實驗人員。按高級實驗師、實驗師、助理實驗師、實驗員分列。
4.行政人員。高等學校按正副院(校)長、研究生院正副院長、正副教務長、正副總務長、正副處長、正副科長(正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分列。
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職務名稱,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另列。
(二)教職員的結構工資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個部分組成。
1.職務工資。按教職員職務分列工資等級,一職數級,相近職務之間工資額上下交叉。
(1)高等學校教學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見附表一)。
(2)高等學校行政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見附表二)。
(3)高等專科學校行政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參考表(見附表三)。
(4)高等學校實驗技術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見附表四)。
(5)政治工作人員參照同級行政人員工資標準執行。
(6)其它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各有關主管部門同類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執行。
2.基礎工資、工齡津貼、獎勵工資,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高等學校的工人,原則上執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人的結構工資制及其工資標準。
生產性工人崗位(技術)工資標準,由學校參照國家機關工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標準表,結合學校的特點擬定,但需報經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實施工資改革的補充規定
(一)各校要按教育部制定的編制標準的暫行規定,核定編制,定編定員。并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教育部對教學人員、科研人員和其它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名稱系列有關規定、職責范圍、人員結構比例、人數限額,提出具體要求。對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調整,明確職務,制定崗位責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教學人員中凡按照一九六○年國務院《關于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和一九八二年教育部《關于當前貫徹執行〈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經確定有教師職務并且仍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一律按其職務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三)高等學校正副院(校)長的最低職務工資標準,要根據學校規模大小、專業設置數量和有權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專業點的情況確定,地方所屬高等學校,由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教育)廳(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中央部屬高等院校,由主管部門審批。一般院(校)正副院(校)長,可執行正副院(校)長五級職務工資標準;少數院(校)正副院(校)長可執行正副院(校)長六級職務工資標準。研究生院正副院長、教務長、總務長的職務工資標準,根據干部主管部門批準的職級待遇,可以執行副院(校)長或處長的職務工資標準。
(四)高等學校的黨委書記、副書記,分別執行院(校)長、副院(校)長的職務工資標準;系級或相當系的單位專職黨總支書記,執行處長或副處長的職務工資標準。
(五)教師兼任相當副科長以上領導職務,實行任期制的,職務工資按所擔任兩種職務工資高的一種確定。
(六)教職員調到“老、少、山、邊、窮”地區和條件特別艱苦地區做教育工作的,待遇從優。
(七)高等學校派往國外學習人員中的國家正式職工,凡屬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冊的,列入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范圍,新定工資發放期限,按國家對出國學習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八)建立學校基金的高等學校,根據國家規定,由主管部門核定其收入分成的比例和各項基金的比例。用于獎勵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多發的獎金按規定繳納超限額獎金稅。
(九)高等學校附屬中學、小學、幼兒園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隨同教育部門辦的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一起進行,執行同一的工資標準,增加的工資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發給,其中由四類工資區提高到五類工資區增加的工資,從七月一日起發給。其它附屬事業單位均和高等學校校本部工資制度改革同時進行,增加的工資從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發給。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教育廳(局)可以依照本方案,在不高于本方案職務工資標準的原則下,制定適合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含部屬高等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實施細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抄送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高等專科學校行政人員的職務名稱和職務工資標準,可參照“高等專科學校行政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參考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專科學校,應執行當地政府制定的工資標準。
(十一)高等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
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
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的改革,按照*、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以下簡稱《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于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現結合中等專業學校的情況和特點,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一)職務名稱
1.教學人員。按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教員的職務分列。
2.其他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職務名稱系列分列。
3.行政人員。按正副校長,正副科長(主任)、科員、辦事員的職務分列。
(二)教職員的結構工資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個部分組成。教師同時實行教齡津貼。
1.職務工資。教職員按照職務分列工資等級,一職數級,相近職務之間工資額上下交叉。
(1)中等專業學校教師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見附表一)。
(2)中等專業學校行政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見附表二)。
政治工作人員參照同級行政人員工資標準執行。
(3)其他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有關主管部門同類人員職務工資標準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標準,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2.基礎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獎勵工資,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工勤人員。原則上執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人的結構工資制。生產性工人的崗位(技術)工資標準,由學校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附表三《中央、省和省轄市國家機關工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標準表》,結合學校特點擬定,也可以實行企業同工種的工資制度。但需報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資改革辦公室批準執行。
二、實施工資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補充規定
(一)各校要按教育部或學校主管部門提出的編制標準核定編制,定編定員;建立健全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教學人員和其他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要保持合理的結構比例,各類人員的職務結構比例由各部門、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經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三)各類學校畢業生分配到“老、少、山、邊、窮”地區和調入上述地區從事中專教育工作的,待遇從優。
(四)教師進修學校教職工,執行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工資標準及有關津貼。
(五)中等專業學校教師工資改革增加的工資額,不包括教齡津貼在20元以內的,一九八五年一次發給,超過部分從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教齡津貼從一九八五年七月起發給。
(六)中等專業學校教師,未按教育部規定的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稱確定職務的,在執行新工資標準時,暫按現行工資額就近套級;新的職務系列、人員結構比例和人數限額經國務院批準后,再按附表一的職務工資標準執行。
(七)教師兼任副科長以上行政職務,實行任期制的,職務工資按教師和行政人員兩種職務工資中較高一種確定。
(八)中等專業學校派往國外學習人員中的國家正式職工,凡屬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冊的,列入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范圍。新定工資發放期限,按照國家對出國學習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方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中等專業學校工資制度改革的實施細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抄送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
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的改革,按照*、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以下簡稱《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于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現結合中小學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適用范圍
(一)普通中學(包括職業中學、農業中學、盲聾啞中學、工讀學校。以下簡稱中學)。
(二)小學(包括盲聾啞小學,弱智兒童學校。以下簡稱小學)。
(三)幼兒園。
二、教職員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一)職務名稱
1.教學人員。中學按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四級分列。
小學按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四級分列。
幼兒園教師職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學教師職務系列俟國務院批準后,經過試點逐步實行,并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2.行政人員。中小學按正副校長、正副教導主任、正副總務主任、職員的職務分列。
幼兒園行政人員職務名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結構工資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個部分組成。教師同時實行教齡津貼。
1.中小學教師和幼兒園教師的職務工資標準,暫按《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中附表六、七的“中學教師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小學教師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執行,并按《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辦法套改新工資標準。俟教師確定新的職務后,再按規定排列各個職務的工資標準下達執行。
2.行政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附表九《縣(市)、區(鄉)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和中小學教師工資標準制定。
教師兼任行政領導工作的,可以按教師的職務確定職務工資。
3.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工資,參照有關部門規定的有關職務名稱系列的職務名稱、工資標準執行。
4.基礎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獎勵工資,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執行。
保育員和工勤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標準和有關規定。
三、實施工資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補充規定
(一)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育廳(局)要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提出中小學教職工的編制標準,制定各類人員的職責規范人員結構比例和人數限額,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再結合各校的實際情況,分別下達不同的編制、教學人員的結構比例和人數限額。各校要根據這些要求,核定編制,定編定員,明確每個工作人員的職務,制定崗位責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中小學教師按新職務的規定,確定職務后,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在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確定職務(或業務等級)的,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發給。但一九八五年增加工資的限額,應按《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三)中小學的班主任津貼、特級教師津貼,按原規定繼續發給。
(四)各類學校畢業生分配到“老、少、山、邊、究”地區和調入上述地區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教職員,待遇從優。
(五)工讀學校的教師等現行的補貼,按原規定繼續發給。盲聾啞學校的教師(包括校長、教導主任等),可按原規定發給本人基礎工資加職務工資之和的百分之十五的補貼費。弱智兒童學校的教師也可按此規定執行。如不從事工讀、盲聾啞和弱智兒童教育工作,從第二個月起停發補貼費。
(六)新參加工作的各類學校畢業生,其見習期、見習期間的臨時工資待遇以及見習期滿后應確定的職務和職務工資,均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其中新參加工作的中專、高中畢業生,分配任中學教師的,見習期滿后,先按基礎工資加職務工資之和58元的標準定級,經考核合格正式評定教師職務后,進入最低一級工資 64元的標準。
幼兒園保育員轉正定級時,按衛生部規定的護理員的轉正定級工資標準執行。
(七)中小學教師工資改革增加的工資額,不包括教齡津貼在20元以內的,一九八五年一次發給,超過部分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齡津貼從一九八五年一月起發給。
(八)民辦教師的待遇問題,應根據國發(1984)174號《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的原則精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九)廠、礦企業辦的中小學教職工的工資改革,隨同本企業職工工資改革同步進行。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中小學的特點,制定教職工工資改革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征求教育工會的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并抄送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十一)中小學教職工工資改革工作,事關提高教師隊伍素質和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各級學校領導要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群眾意見,發揮工會的積極作用,秉公辦事,嚴肅認真,實事求是。
對營私舞弊或打擊壓制教師以及各種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發現必須嚴肅處理。
教師教齡津貼的若干規定
根據*、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于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條文,現對教師教齡津貼的實施作如下規定:
一、教師教齡津貼執行范圍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工讀學校、盲聾啞學校、小學、弱智兒童學校和幼兒園的公辦教師,均可實行教齡津貼。
從事教師工作滿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準,調離教師工作崗位,仍在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以及從事教師工作不滿二十年,調任學校行政工作并繼續兼課的人員,也可以實行教齡津貼。
二、教齡津貼標準
教齡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月三元;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滿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齡即教師直接從事學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齡計算辦法:
1.上述學校的教師或中小學專職少先隊輔導員等直接從事德、智、體、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教齡。
2.由各級各類學校調入上述學校的教師,原專職從事教師工作的年限可與調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教齡。
3.民辦教師或長期頂編代課教師轉為上述學校公辦教師后的教齡計算,應按其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4.曾在冤假錯案間斷教育工作,現已平反糾正,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其間斷的時間,可心計算為教齡。
5.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曾在職帶薪下放的教師,其間斷教育工作時間,可計算為教齡。
6.教師連續病休超過六個月的時期不計算教齡。
四、領取教齡津貼的教師調離上述學校后,教齡津貼即行取消
五、民辦教師是否實行教齡津貼制度,由和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并抄報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