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修訂草案)》(簡稱《修訂草案》),3月27日提交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建議,保障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公務員,擬逐步提高班主任的待遇,班主任津貼應納入財政預算。
省人大常委會將《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列入立法計劃。修訂草案強化了教師合法權益及其保障,明確了教師工資、津補貼、住房、保險、醫療、獎勵、退休等權益方面的內容。建議應依法保障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當地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
修訂草案還明確了政府職責,提出省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社、財政等部門,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定期核定教師編制。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足額配備教師,嚴禁擠占、挪用、截留教師編制,還應將由本級財政負擔的教師工資、各種津貼及政策性補助列入預算,建立保障教師工資及時足額支付機制。
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在教師職業道德、教育教學行為規范上,新增了教師不得出現的11項禁止性行為: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體罰學生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騷擾、猥褻學生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中小學教師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賭博、酗酒、上課時吸煙;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不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禁止性行為。
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審議草案后建議增加一條款:“中小學和職業學校要強化班主任的責任,逐步提高班主任的待遇。班主任津貼應納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