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一家首飾公司上班的劉女士,5年來一直沒休年假,而公司也沒有支付年假工資。劉女士申請勞動仲裁,索要年假工資,公司老板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公司老板支付劉女士5年的帶薪年假工資。那么,除了帶薪年假工資,還有哪些工資、賠償金正當權益,需要勞動者去爭取、維護?
【案例回放】
“這是一起少見的維權案子,證明務工人員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律師介紹,外地女工劉某,自1999年在一家首飾公司工作,一直到6月份,劉某從沒有休帶薪年假,公司也未給劉某發放帶薪年休假工資。去年底,劉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老板支付帶薪年假工資。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劉某2008年1月至6月份期間的帶薪年假工資。公司老板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法院判決駁回公司訴訟請求,判決公司限期支付劉某2008年1月至6月份共5年的帶薪年假工資。
【法律條款】
法官表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2008年9月18日,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實施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根據相關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劉某應自2008年起開始享受帶薪年休假是毫無疑問的,而公司未安排劉某帶薪休假,也未發放帶薪年假工資,顯然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