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魯發〔2004〕15號),現就省屬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企轉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改企轉制形式
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首先整建制改為國有企業。改企后,根據單位發展情況需改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其他形式的,再按照省屬國有企業改制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人事勞動關系處理和社會保險待遇銜接?
(一)人事勞動關系處理。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后,原單位解除與職工的人事勞動關系,職工由改企后的國有企業接收。自改企之日起,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規范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時,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或距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人員,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與其簽訂。改企單位要認真貫徹國務院和省政府鼓勵就業再就業政策,安置好富余人員,不得將職工推向社會。
職工進入國有企業后,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按規定合并計算為該企業的工作年限,今后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按規定一并計發經濟補償金。
職工本人不愿意進入國有企業的,按事業單位辭職有關規定辭去公職,領取一次性辭職補助金。?(二)養老保險。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后,實行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其中駐濟省屬事業單位改企的,養老保險經辦工作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非駐濟省屬事業單位改企的,養老保險經辦工作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自改為國有企業基準日起,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工齡連續計算,職工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改企前未啟動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企時給予編制數額內的在職職工一次性補貼,由其所在單位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補貼標準為:改企前本人按國家規定計發的月基本工資×機關事業單位(軍隊)工作年限×0.5%×120個月。
(三)其他保險。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后,按規定參加企業的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享受有關待遇。
(四)內部退養。截止2006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5年以內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含合同制人員),本人申請,按管理權限批準后,可以按照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辦理內部退養。內部退養人員按退休人員對待。內部退養人員內退期間統籌項目內的生活待遇所需資金,由單位改企時一次性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前的離退休(退養)人員,改企后原離退休生活待遇不變。今后國家和省統一調整離退休生活待遇時,仍按事業單位的辦法執行。所需費用,原屬財政供養的離退休(退養)人員,由省財政撥付;不屬財政供養的離退休(退養)人員,統籌項目內的待遇,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統籌項目外的待遇,由改企后的單位支付。
(六)離退休人員醫療待遇。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前按規定享受省直公費醫療和保健待遇的離退休(退養)人員,繼續享受原待遇,資金按原渠道解決。改為國有企業前未享受省直公費醫療和保健待遇的離退休(退養)人員,納入省直公費醫療管理,所需醫療費用,由改企后的單位負擔。省直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啟動后納入省直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七)離退休人員管理。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前的離退休(退養)人員,在國家出臺有關具體規定前,由主管部門或舉辦主體負責管理服務。?
(八)改企前事業單位負擔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和精簡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改企后按事業單位有關政策執行,所需費用原由財政負擔的仍由財政撥付,主管部門或舉辦主體負責發放;原由事業單位負擔的,由改企后的單位解決和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