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資是否上漲,取決于與社會人均工資的比較,即使上漲也應該受社會人均工資約束。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將于7月1日起施行。《條例》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社會保險、工資收入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呈現出改革亮點。多位專家表示,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此將與機關體系松綁,有望走入長期平穩增加的通道。
《條例》的出臺為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指明了方向。在工資方面規定: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也就是說,事業單位工資不再與機關捆綁,而是與社會捆綁。
據悉,過去事業單位的工資和機關是綁在一起的,機關漲事業單位才能漲。其結果是,機關公務人員工資上漲速度快于事業單位。所以,《條例》規定的工資機制應該是事業單位人員樂意看到的。
顯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最理想的工資機制應該是市場化的,即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經濟不景氣時,工資該下調的下調;經濟快速增長時,工資也應快速增長。當然,經濟不景氣時,社會人均工資也會受到影響;經濟快速增長時,社會人均工資也會快速增長。因此筆者認為,無論是機關公務人員工資還是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工資總體水平都應向社會人均工資看齊。
但以公務員工資為例,盡管公務員法也規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但據國家統計局網站發布消息稱,根據年度統計結果,2008年城鎮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最高的是機關,為33869元,是全國平均水平的1.16倍。再加上公務員隱性福利和收入,實際收入可能更高。
因此,無論是改革公務員工資,還是改革事業單位工資,首先應該明確他們的平均水平應該與社會人均工資水平相當,不能高于社會人均工資。其次,在合理控制工資總水平的情況下,來調整工資結構、解決內部收入不公等問題,使之更合理。其三,公開公務員工資和事業單位工資,使之透明化。其四,與社會人均工資、物價等掛鉤,建立工資自動增長或下調機制。
如果我們現在就認為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有望走入長期平穩增加的通道,那么有可能會產生一種誤導——給人的印象是,事業單位工資從此進入上漲時代。但事實上,事業單位工資是否上漲,取決于與社會人均工資的比較,即使上漲也應該受社會人均工資約束。而且,事業單位工資有漲也會有跌,不是一味上漲。另外,改革公務員工資也應該遵循和強調這兩個常識。
機關公務人員的工資全部由財政負擔,自然不應該超越社會人均工資。而事業單位中,財政全額負擔與財政差額負擔的單位既然同樣吃財政飯,就不應該超越社會人均工資。至于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則可以靈活一點,但對于這些單位的收費等事務則要加強監督。總之,凡是吃財政飯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都應該與社會人均工資掛鉤,不能私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