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最低工資規定》,在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主要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這次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總工會、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市工商業聯合會共同研究提出方案,在方案擬定過程中,充分聽取了企業和勞動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見,既關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也考慮企業的經營狀況和承受能力,力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科學、合理。
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切實提高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水平,4月1日起將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這是本市連續第8年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本市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失業人員的累積繳費年限和年齡確定,目前分為三檔。調整后,第1-12個月失業保險金三檔標準每檔增加180元,分別提高到1065元/月、1120元/月、1170元/月;第13-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鎮“低!睒藴10元左右確定托底標準。
調整有關就業補助標準:從4月1日起,本市青年職業見習、協保人員、大齡失業人員就業的補貼標準將隨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作相應調整,青年職業見習學員生活費補貼將從1296元/月提高到1456元/月,協保人員就業補貼、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就業崗位補貼都將從810元/月提高到910元/月。
同時,將單位吸納經認定為就業困難的本市失業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的補貼標準從13000元/年提高到16000元/年,吸納經認定為就業困難的本市協保人員的補貼標準從6500元/年提高到8000元/年。
此外,本市從4月1日起,對實行全日制工作的萬人就業項目公共服務類隊伍(包括河道保潔、林業養護、社區助老、社區助殘)從業人員,在現有收入標準1740元/月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為1940元/月。千、百人就業項目和社區“四保”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收入標準隨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作相應調整。
調整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為保障工傷人員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本市將從4月1日開始,對2013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致殘或因工死亡人員的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進行調整。兩項標準涉及工傷人員本人,一項標準涉及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
一是工傷致殘一級至四級人員享受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致殘一級的,增加310元/月;致殘二級的,增加290元/月;致殘三級的,增加280元/月;致殘四級的,增加26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也進行了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0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也將同時進行調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提高“職!贬t保封頂線:今年4月1日本市醫保進入2014醫保年度(4月1日至3月31日),從4月1日起,將2014醫保年度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從34萬元提高到36萬元,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外來從業人員醫保和小城鎮醫保最高支付限額同步調整。
同時,2014醫保年度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均不作調整,仍然按照2013醫保年度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