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級別是指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職位類別
職位類別的劃分,是根據一定的標準將所有公務員職位劃分為若干類別。劃分職位類別,是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的需要。根據本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一)職位類別劃分
1.綜合管理類是指除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以及其他職位類別以外的公務員職位類別。綜合管理類職位是機關中數量最多的主體類別。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機關工作需要各類專業知識,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中有不少為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在其工作領域從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豐富的知識、經驗和造詣,但這些人員的工作仍然屬于機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為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2.專業技術類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專業技術類職位的本質特征是指在公務員隊伍中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門的技術支持與保障的職位。
專業技術類職位具有三個顯著特點:一是職位具有只對專業技術本身負責的純技術性特點。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自己的專業崗位上,只對專業技術業務本身負責,不直接參與公共管理,不具備行政決策權和行政執法權。二是低替代性。決定專業技術類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的主要因素是專業技術知識水平的高低。因此,專業技術類職位與其他職位之間的替代性不強,應盡量避免跨類別的人員流動。三是技術權威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提供的技術結論不受行政領導干預,不因行政領導意志的改變而受影響。但這種權威性僅體現在技術層面上,僅為行政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和支持,最終的行政決策權仍掌握在行政領導手中。
根據上述特點,專業技術職位首先體現為某些行業特有專業的技術崗位,如公安的法醫、海關的商品歸類、原產地管理專家等;其次,體現為一些社會通用性專業的技術崗位,如工程技術、化驗技術等。
面對政府管理與服務內容日趨專業化,各級行政領導越來越需要依賴各類專家、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技術支撐,以更好地承擔法定的領導責任。因此,設立專業技術類職位,有利于提高決策的科學性與執行的準確性;同時,為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公務員提供職業發展階梯,吸引和穩定機關不可缺少的專業技術人才,激勵他們立足本職崗位,成為本職工作的專家。
3.行政執法類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市場監管與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的行政執法職位中設置的公務員職位類別。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與綜合管理類相比,行政執法類只有對法律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出現糾紛時不具備裁定權。
設置行政執法類對于完善和加強對基層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具有重要意義。第一,設立行政執法類職位,是建立一線公務員執法隊伍的長效約束機制的需要。一線公務員執法隊伍,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政府社會管理與市場監管職能的直接履行者,對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對社會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具有直接的影響和重大意義。第二,設立行政執法類職位,有利于促進建立一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標準,規范錄用進口,克服實際中的“近親繁殖”。過去許多部門沒有對行政執法崗位制定專門的任職資格條件,使培訓失去針對性,執法的專業水準不高;同時,由于一線公務員執法隊伍的職務層次低,而執法權限又比較大,造成權責失衡,產生一些行政違法的現象。第三,設立行政執法類職位,可以更好地激勵一線執法公務員。過去由于一線公務員所處的機構規格低,人數較多,職數少,晉升臺階較少,其職業發展空間不大。據統計,科員、辦事員占全部一線行政執法公務員的70%,絕大多數人在30-40年的職業生涯中只有辦事員與科員兩個晉升臺階,嚴重挫傷了一線執法公務員的積極性。設立行政執法類職位,對解決基層執法部門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狹小、職務晉升困難的問題,激勵一線執法公務員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加強一線執法公務員的管理和約束,促進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義。
4.關于法官與檢察官職位
與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本法在公務員的范圍上有新的變化,法官和檢察官也納人了公務員的范圍。在本法的立法過程中,曾有一種意見主張在職位分類中設置司法類公務員,將法官、檢察官納入這一類別,但法律并未明確。其主要考慮是,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一規定就是考慮到法官、檢察官與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且我國已經制定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因此,在本法有關職位分類制度中,未將法官、檢察官與其他公務員合并在一起進行分類。在這里,對法官、檢察官不作職位分類上的調整,實際上正是貫徹和體現了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的原則。
(二)職位類別的增設
除專業技術類與行政執法類職務具有職位特殊性以外,還有其他一些公務員職位類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實踐中需要單獨進行管理。例如,在制定公務員法的過程中,有的意見主張,應當專門設置人民警察職務,進行單獨管理,這是將來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為將來增設職位類別留下空間,本條對此作了規定。對于條件成熟,并且管理確實需要的職位,國務院可以規定增設除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以外的其他職位類別。
(三)關于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
目前,雖然存在大量從事專業技術和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務員,但在本法實施之前法律并未在職位類別上予以確認。公務員法明確設置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后,具體將哪些機關中的哪些人員納人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并享受有關的待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尚需在對不同部門、不同機構職能以及不同職位的職責、工作性質、特點進行充分地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由國家另行作出規定。所謂由國家另行規定,既可以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來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發布決定、命令的方式予以規定,或者是中央有關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