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務員級別的規定。
一、公務員級別的概念
公務員除了其所任職務以外,還有級別。公務員的級別高低,既體現公務員所任職務的等級高低、責任輕重和職位難易程度,又反映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等素質條件和工作狀況。這是我國公務員制度的一個特色。
各國公務員都有級別,但確定級別的依據和級別所反映的內容不盡相同。在美國等實行職位分類的國家,公務員級別反映的是公務員所在職位的責任輕重和難易程度,與公務員本身的資歷條件無關,級別不隨人變化。責任輕重和難易程度相同的職位劃入同一級職位,職位的工作任務和責任不變,級別也不變。而在實行品位分類的國家,公務員的級別主要反映公務員本身的學歷、資歷等條件,級別隨人走,同一職位可由級別不同的人來擔任。我國公務員的級別,既考慮了職位分類的因素,又吸取了我國傳統的官員品位制度、干部等級制度以及現代品位分類的因素。
二、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曾經規定,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分別是:(一)國務院總理:一級;(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根據*組織部1993年9月發布的《關于中國共產黨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實施意見》,黨的機關工作者的級別劃分,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執行。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1)中央,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級;(2)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書記:二至三級;(3)中央各部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書記,中紀委副書記:三至四級;(4)中央各部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副書記、常委,中紀委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四至五級;(5)中央各部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書記,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副書記,巡視員:五至七級;(6)中央各部副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副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副書記,地、盟(市、州、直轄市的區)委委員(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紀委書記,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7)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書記,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紀委副書記,調研員:七至十級;(8)副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副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副書記、常委,地、盟(市、州、直轄市的區)紀委委員(常委),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書記,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9)科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各部部長,鄉(鎮)黨委書記,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副書記,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10)副科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各部副部長,鄉(鎮)黨委副書記,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常委,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11)科員:九至十四級;(12)辦事員:十至十五級。另外,各級黨的機關中與上述職務相對應的其他職務,也適用上述規定。
本法規定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但沒有對具體的對應關系作出規定,這就為改革留下了空間。根據有關部門設想的新的級別設置方案,將來要增加級別數量,擴大相鄰職務層次的交叉對應幅度,同時體現向基層傾斜的指導思想。我國92%的公務員,其職務層次處于主任科員以下,因此職務層次越低,與級別的交叉對應幅度應當越大。
三、公務員級別的功能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的級別,影響公務員工資的作用不大,級別的激勵功能較弱,公務員感覺不到級別的激勵功能。而根據本條規定,公務員級別與公務員的職務一起構成了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目前我國實行的公務員待遇體制,比較強調職務。按照現在的體制,工資、住房、醫療、交通等福利待遇都與職務高低掛鉤,但從職務升遷上講,每個單位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都是有限的,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更少,而這就使得許多人都去跑官、要官、買官,不利于干部隊伍建設。在實行職務晉升制度的同時,根據工齡、業績等因素,確定公務員的級別晉升制度,并與工資、福利等待遇掛鉤,就可以充分照顧到大多數公務員的利益,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四、確定公務員級別的根據
本條規定,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具體來說,在確定公務員級別時,應考慮如下因素:
(1)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包括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職務決定公務員的級別范圍(可能的最高級別與最低級別),每一職務對應一定范圍的級別。
(2)公務員的資歷。同一職務層次的公務員,工作年限長、學歷高的,級別也高。
(3)級別的晉升與德才表現、工作實績相聯系。根據本法第五章的規定,公務員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級別的工具。公務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可能受到降級的處分。
五、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如前所述,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指公務員的職務對應一定的級別范圍,這種對應并非一一對應,同一個公務員職務可以對應多個級別,具體對應哪一個級別,要根據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來確定。因此,公務員如果德才兼備,有工作實績,或者資歷有提高,即使公務員的職務沒有晉升,也可以晉升其級別。而由于級別與職務一樣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和其他待遇的依據之一,這對于調動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克服“官本位”的思想具有重要意義。本法的規定,使得公務員的級別成為公務員職業發展的重要臺階,除了職務晉升之外,級別晉升也是公務員職業發展的一條重要渠道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公務員: 在中國,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二十七級。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一) 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 國家級副職:二級至四級
(三)省部級正職:四級至八級
(四)省部級副職:六級至十級
(五) 廳局級正職:八級至十三級
(六) 廳局級副職:十級至十五級
(七) 縣處級正職:十二級至十八級
(八) 縣處級副職:十四級至二十級
(九)鄉科級正職:十六級至二十二級
(十)鄉科級副職: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十一)社區或駐村干部:二十五級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一) 巡視員:八級至十三級;(相當于正廳局級)
(二) 副巡視員:十級至十五級;
(三) 調研員:十二級至十八級;(相當于正縣處級)
(四) 副調研員:十四級至二十級;
(五) 主任科員:十六級至二十二級;(相當于正鄉科級)
(六) 副主任科員: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七) 科員:十八級至二十六級;(本科生大專生)
(八) 辦事員:十九級至二十七級。
軍隊的職稱級別(軍銜)分為: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四級軍士長,上士,中士,下士。
等級 | 行政級別 | 代表政府職務 | 對應軍隊級別 |
1 | 國家級正職 | 國務院總理 | 中央* |
2-4 | 國家級副職 |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 | 中央軍委副主席、委員 |
4-8 | 省部級正職 | 省、直轄市、自治區正職國務院部委部長或主任 | 大軍區、軍兵種正職 |
6-10 | 省部級副職 | 省、直轄市、自治區副職國務院部委副職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局長 | 正軍級 |
8-13 | 廳局級正職 | 領導職務:國務院部委各司正職省市自治區廳、局正職 地級市正職非領導職務:巡視員 | 正師級 |
10-15 | 廳局級副職 | 領導職務:國務院部委各司副職省市自治區廳、局副職 地級市副職非領導職務:副巡視員 | 副師級 |
12-18 | 縣處級正職 | 領導職務:國務院部委各司下屬處正職省市自治區廳局下屬處正職 地級市局、區、縣正職非領導職務:調研員 | 正團級 |
14-20 | 縣處級副職 | 領導職務:國務院部委各司下屬處副職省市自治區廳局下屬處副職 地級市局、區、縣副職非領導職務:副調研員 | 副團級 |
16-22 | 鄉科級正職 | 領導職務:鄉長 地級市局下屬處處長縣級市下屬局局長非領導職務:主任科員 | 正營級 |
17-24 | 鄉科級副職 | 領導職務:副鄉長 地級市局下屬處副處長縣級市下屬局副局長非領導職務:副主任科員 | 副營級 |
18-26 | 科員級 | 科員 | 連級 |
19-27 | 辦事員級 | 辦事員 | 排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