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了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決定依據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對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決定自8月29日起施行。(記者崔清新)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繼續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等,審議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等。
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作草案說明時說,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也是一項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發布特赦令。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創新實踐,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
從黨和國家層面看,可以展示我們黨的執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樹立我國開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國形象。從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層面看,有利于弘揚依法治國的理念,體現慎刑恤囚的歷史傳統,形成維護憲法制度、尊重憲法權威的社會氛圍。從實際效果看,可以激發人民群眾的愛國熱情,發揮特赦的感召效應,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李適時說,為避免出現“剛判即赦”的情況,草案將特赦對象確定為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關于特赦的執行,草案規定,自決定施行之日起,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釋放。
【哪4類人可以獲得特赦?】
1 “參加過抗日戰爭”突出紀念抗戰勝利
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儲槐植表示,國家決定對這部分人予以特赦,是為了表示對他們曾經參加過的正義戰爭行為的高度認可與獎勵。符合這一條件的服刑罪犯均為80歲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會的能力,人數已很少,除極其特殊情況外,以全部特赦為宜。
2 曾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等作出過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儲槐植表示,對此類罪犯特赦的意義與對第一類罪犯特赦的意義是相同的。但由于這類罪犯的年齡相對較輕,人數相對較多,犯罪情況和服刑情況差別較大,因此在總體上對此類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時,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以確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協調和統一。
3 “年滿七十五周歲”體現中華傳統美德
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表示,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此次將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為特赦對象,在指導思想和操作思路與刑法修正案(八)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這次是對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條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適用,范圍更廣,從寬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關系而不是選擇關系,只滿足其中一個或兩個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個要素必須同時具備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4 特赦未成年人彰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王平表示,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當時尚不滿18周歲。即使現在已經超過18周歲,但只要犯罪行為實施當時未滿18周歲,就符合年齡上的要求。同時,對此類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犯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這幾類犯罪的犯罪性質都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很大。為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發揮和協調統一,將這幾類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適的。
■ 分析
新時期特赦意義是什么?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表示,此舉從政治意義上來說,契合慶祝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喜慶氛圍;發揮特赦的感召效應,激發人民群眾的愛國熱情,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表示,從法治意義上來說,有助于完善綜合治理犯罪的對策機制,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可以創新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中特赦制度的實踐,并借此促進現代赦免制度的重構與運作;可以鼓勵犯人自新,疏減監獄囚犯,節約司法資源。
此次特赦特點是什么?
此次特赦有兩個特點。一是限定為兩類特殊類型罪犯,一類是正在服刑的在新中國成立前或新中國成立后參加過保家衛國和反侵略正義戰爭的人員,這是此次特赦對象最為顯著的特征;一類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這是和我國長期堅持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義的立場和做法相一致的。
另外,此次被特赦的不是刑罰尚未開始執行的犯罪人,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并且經過評估認定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服刑罪犯:一是1月1日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即已經服刑改造了一段時間,二是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服刑罪犯不能特赦。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歷史上的七次特赦
●第一次
1959年12月4日
首次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包括溥儀及蔣介石集團的高級將領。
●第二次
1960年11月28日
共釋放了50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
●第三次
1961年12月25日
共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
●第四次
1963年4月9日
共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
●第五次
1964年12月28日
共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
●第六次
1966年4月16日
共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
●第七次
1975年3月19日
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并予以公民權。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