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一般是找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來鑒定認定結束之后如果達到了工傷標準就可以找工傷保險基金會和用人單位來進行賠償,如果雙方有異議的話可以申請二次鑒定。
關于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定位,《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是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機構,其設置方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也就是說,各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是單獨設立還是合署辦公,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關于鑒定程序,《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對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提出、提交材料、材料審核、組織鑒定、現場鑒定、委托檢查、結論送達、再次鑒定、復查鑒定等各個環節的程序、條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體規定。
另外,《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四章專門規定了管理監督和法律責任,目的是規范勞動能力鑒定管理,加強監督,強化法律責任,對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可能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強預防和懲戒。
工傷鑒定結果需要在申請之后60天內下達,如果遇到特殊情況會延遲三十天下達。剛剛做完一天是無法給出結果的。依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九條〔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復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條〔材料審核〕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因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鑒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