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工傷
勞動者發生工傷后,首先應該及時治療并要求用人單位申報工傷。用人單位在工傷事故發生后30日內未申報工傷的,工傷職工可以自己或家屬或委托律師申報;工傷申請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一年時限就無法申請工傷認定了。
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職工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符合以上規定的,就可以向用人單位注冊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申請。
工傷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傷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比如:
1. 勞動、聘用合同。
2. 工作證、工作牌。上面應有用人單位名稱標識、勞動者姓名等信息。
3. 考勤記錄。上面應有單位名稱、日期、傷者姓名、考勤記錄等信息。
4. 同事證言。
5. 企業注冊信息。
(三)、受傷職工傷情照片(至少包括受傷職工全身照片及受傷部位照片各一張)。
(四)、受傷場所照片。
(五)、傷者和證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住院的必須提供住院病歷。
(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認定后,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
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供以下資料: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醫療相關資料、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意見表、工傷職工一寸照片兩張等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