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計算標準
項目 | 金額(元) | 支付單位 | 計算方法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最多為傷殘職工本人27個月的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六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標準為: 1.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2.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3.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4.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1.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1.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2.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3.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4.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本人工資”概念: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 |
傷殘津貼(每月) | 用人單位 |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1、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2、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3、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4、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標準為: 1、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 2、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時,無傷殘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工作發放工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工傷保險基金 | 文件依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備注:第三十六條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或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而終止勞動關系的,自與用人單位按規定程序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與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標準如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按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計發。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用人單位 | 文件依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備注:第三十六條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按五級60個月、六級48個月、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計發。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不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原標準執行;本辦法實施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辦法標準執行。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才支付,相關標準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時的標準計算。 | |
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 用人單位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說明:此處暫按“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護理費標準 停工留薪期月份計算。但實務中:如用人單位提供人員護理則無此項費用;未提供護理時應根據實際護理等級、護理期間計算,護理費用缺少明確法律標準,一般可參照法定護理費標準。 | |
護理費(每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護理費標準為全市所在社保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213.25元的5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時,每月護理費標準為全市所在社保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213.25元的40%。 生活部分自理時,每月護理費標準為全市所在社保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213.25元的300%。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 |
停工留薪期工資 | 用人單位 |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
醫療費 | 工傷保險基金 |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憑票據報銷。 | |
康復性治療費 | 工傷保險基金 |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憑票據報銷。 | |
輔助器具費 | 工傷保險基金 |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憑票據報銷。 | |
住院伙食補助費 | 工傷保險基金 |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 |
外地治療交通費 | 工傷保險基金 |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 |
外地治療食宿費 | 工傷保險基金 |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
注:如未上工傷保險,則所有項目均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標準支付。
參考數據:
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86559元/年。
計算說明:
一、上述計算僅供參考,不能保證完全正確。如有錯誤,歡迎報錯。
二、部分項目需要用戶根據說明自行計算。
三、上表中的傷殘津貼僅供參考,與當地社保部門公布標準可能會有出入,請以社保部門標準為準。
(1)傷殘津貼不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上表中未對此進行審核。
(2)各地社保部門一般每年會調整傷殘津貼金額,且并非完全按照上表中的計算方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