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職業病權益實現流程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職工工傷合法權益實現要經過三個法定流程。
職業病作為工傷的一種特殊方式,其權益實現多了一個職業病診斷。因此,職工職業病合法權益實現要經過四個法定流程。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程序
一 勞動者如果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
二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三 診斷后,應當向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索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