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長春市人社局獲悉,7月31日長春市人社局轉發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提高長春市工傷人員待遇標準,執行時間從2018年1月1日開始。
據悉,此次長春市工傷保險調整待遇的范圍是2017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工傷,且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傷殘津貼方面,一級傷殘每月增加236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225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214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203元,五級傷殘每月增加192元,六級傷殘每月增加170元。
生活護理費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員每月增加22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員每月增加1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員每月增加134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方面,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所需資金,繼續由原渠道支付。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執行此調整標準。執行時間從2018年1月1日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