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關于2019年度調整和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調整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和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標準
關于2019年度調整和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公主嶺市、梅河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社保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和確定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調整和確定范圍(一)2018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工傷,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和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人員。(二)享受住院伙食補助費的工傷人員。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人員不屬于調整和確定范圍。二、調整和確定標準(一)傷殘津貼的調整。一級傷殘每月增加228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218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208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98元,五級傷殘每月增加188元,六級傷殘每月增加168元。(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9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再增加11元/人/月。(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9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3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8元。(四)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支付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標準為22元/人/日。(五)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確定。一級傷殘每月200元,二級傷殘每月190元,三級傷殘每月180元,四級傷殘每月170元,五級傷殘每月130元,六級傷殘每月120元,七級傷殘每月90元,八級傷殘每月80元,九級傷殘每月70元,十級傷殘每月60元。三、其他有關事項(一)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和確定所需資金,由原渠道繼續支付。(二)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和確定起始時間為2019年1月1日。(三)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執行本通知的調整和確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