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完整版】
(一)醫療費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每人每日23.39元
(三)交通費、食宿費
(四)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
(五)停工留薪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六)護理費評殘前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人標準支付
評殘后的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長春職工月平均工資×50%;大部分不能自理:長春職工月平均工資×40%;部分不能自理:長春職工月平均工資×30%。
(七)一至十級及工亡傷殘待遇
一次性傷殘 補助金 | 傷殘津貼 (按月支付) | 一次性醫療 補助金 | 一次性傷殘 就業補助 | 總計 | |
一級 | 27個月本人工資 | 90%本人工資 | |||
二級 | 25個月本人工資 | 85%本人工資 | |||
三級 | 23個月本人工資 | 80%本人工資 | |||
四級 | 21個月本人工資 | 75%本人工資 | |||
五級 | 18個月本人工資 | 70%本人工資 | 18個月本人工資 | 16個月本人工資 | 52 |
六級 | 16個月本人工資 | 60%本人工資 | 16個月本人工資 | 14個月本人工資 | 46 |
七級 | 13個月本人工資 | 13個月本人工資 | 11個月本人工資 | 37 | |
八級 | 11個月本人工資 | 11個月本人工資 | 9個月本人工資 | 31 | |
九級 | 9個月本人工資 | 9個月本人工資 | 7個月本人工資 | 25 | |
十級 | 7個月本人工資 | 7個月本人工資 | 5個月本人工資 | 19 | |
工亡 | 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長春市(2015)5086.58元×6=30519.48元 | ||||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1195元×20=623900元 |
備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4級: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5-6級: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7-10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亡: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