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條例主要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進行賠償。條例包括工傷保險基金構成,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等信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等級不同所享受的待遇所有不同。本文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最新的長春工傷賠償相關知識,僅供參考!
醫療賠償標準: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生活護理費的月標準: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標準為2334元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標準為1867元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標準為1400元
傷殘賠償標準: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死亡賠償標準: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四)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長春市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認定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
2、《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
3、《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吉林省政府令第242號);
4、《吉林省工傷認定辦法》(吉人社辦字[2015]47號)。
長春市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1、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并備齊核準材料;
2、材料齊全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補證材料,出具《補證材料通知書》;
3、需調查核實案件進入調查取證程序;
4、工傷案件經過處內辦公會進行審定,工亡案件經過局長專題辦公會進行審定;
5、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結論。
以上數據依據網絡及各個官方網站公布資料整理估算,具體政策以最終文件執行情況為準,具體可工作日咨詢長春市社保中心。
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吉林省長春朝陽區西民主大街809號
電話:0431-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