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7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具體如何?你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一、工傷認定標準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 |
二、工傷賠償 | 證明勞動關系 |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工資條、社保繳費等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
工傷認定 | 申請主體:由用人者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提出申請。 | |
申請時間及對象:《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
提交材料:《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 ||
作出認定時間:《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 ||
勞動能力鑒定 | 申請主體: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 | |
申請時間:《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 ||
申請對象及提交材料:《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 ||
作出認定時間:《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 ||
勞動仲裁(非必經程序) | 申請主體:用人單位、勞動者或者與爭議結果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 | |
申請時間: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內提出書面申請 | ||
申請對象: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 | ||
提交材料:《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身份證明(勞動者申請: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用人單位申請: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勞動關系證明和仲裁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 ||
申請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 ||
作出仲裁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 ||
工傷補償 | 補償項目: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有)、停工留薪期、生活津貼、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和輔助器具費用。 |
延伸閱讀:浙江省工傷保險最新消息
浙江省政府24日將《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對工傷認定作出了明確的要素界定。
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關鍵實施環節。但是當前,由于工傷認定涉及的具體情形較為復雜,且在相關制度適應上,行政機關和法院所持的理念、標準不盡相同,寬嚴不一,引發了一些矛盾爭議。
浙江省人力社保廳廳長王文序表示,工傷認定有“三工”要素,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實踐中,對“工作原因”這一認定要素的理解分歧明顯,自由裁量較大。
對此,《條例(草案)》明確了三種情形可以視為“工作原因”:一是在不間斷工作過程中進行必要的生理活動的;二是因用人單位管理不善或者設施設備不完備直接引發事故遭受傷害的;三是從事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和安排的活動(包括經工會備案的療休養),但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的餐飲、休閑娛樂等活動除外。
截至底,浙江省有104萬家用人單位、1881萬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全省勞動爭議案件中40%以上為工傷糾紛,個別市縣甚至達到了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