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具體是怎樣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一、工傷死亡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為:
a、配偶每月為40%×本人工資
b、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為30%×本人工資
c、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基礎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倍=382180元。 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不滿18周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周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一級為27個月×本人工資
b、二級為25個月×本人工資
c、三級為23個月×本人工資
d、四級為21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辦理退休之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a、一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90%
b、二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5%
c、三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0%
d、四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75%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傷殘職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 2、3項賠償項目的,按以下標準計算一次性支付: 1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6倍,2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4倍,3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2倍,4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0倍。(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三、五級至六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五級為18個月本人工資
b、六級為1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安排工作的,此項賠償無;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a、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
b、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 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而用人單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提出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工作或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四、七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a、七級為13個月本人工資
b、八級為11個月本人工資
c、九級為9個月本人工資
d、十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
延伸閱讀:下班途中發生車禍 工傷保險是否賠償?
【案件】王某在我市某建筑工地擔任材料看管員。10月,其在下班途中騎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傷愈后,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申請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為六級。該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部分已經法院調解結案。王某因工傷保險待遇與建筑公司協商不成,向市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最后,市仲裁院依法裁決支持了王某的合理部分仲裁請求。
【分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的情形下,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仲裁機構在辦理各類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案件中,因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的案件逐年上升。市仲裁院提醒用人單位,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不僅是企業的義務,也是職工發生事故時企業的風險分擔,如未為勞動者參保工傷保險,則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將全部由企業承擔。同時,建議勞動者在發生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的情況下,及早向肇事方主張民事賠償,再根據上述規定主張自己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