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2017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為多少呢?你是不是也很好奇呢?快一起來看看吧!
具體賠償項目及標準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賠償,由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具體規定,江蘇無權進行變動或調整,因此,關于該項費用的賠償沒有變動,與原賠償標準相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上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全國范圍內完全相同。
二、1-6級傷殘津貼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2、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后,又發生難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計發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低于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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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并出臺《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新《處理意見》”)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30日,江蘇省人社廳作了相關解讀。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新《處理意見》有效地解決了諸如“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的內涵外延”等政策難點,體現了制度溫情。新《處理意見》明確了“工作時間”,既包括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也包括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即用人單位要求的加班加點和職工主動加班加點都應為工作時間。
新《處理意見》擴展了“工作場所”范圍,增加了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也屬于“工作場所”的內容;規定了“工作原因”還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諸如上廁所、喝水等臨時解決合理必須的生理需要時,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
新《處理意見》明確了“用人單位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應作為工作原因;規定了“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餐飲、旅游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或者從事涉及領導、個人私利的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以及“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職責無關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不能作為工作原因。
在用人單位實習的在校學生是否屬于《條例》調整范圍,向來爭議較大。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在實習期間受傷缺乏認定工傷的法律依據。因此,新《處理意見》保留了原《處理意見》相關條款,重申了“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不屬于《條例》調整范圍”的規定。
不過,教育部、財政部、人社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的通知》要求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強制責任保險,這將解決實習學生在勞動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保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