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是怎樣的?想了解詳細內容的朋友可以關注以下的內容,歡迎閱覽!
江蘇省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及其計算簡表 | |||||
類別 | 待遇項目 | 計算公式 | 支付渠道 | 備注 | |
工 傷 醫 療 待 遇 | 停工留薪 | 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 | 用人單位 | 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 |
醫療費 | 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 工傷保險基金 | |||
伙食補助 | 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 工傷保險基金 | |||
交通、食宿 費 | 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 工傷保險基金 |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 ||
輔助器具 | 按照國家規定標準 | 工傷保險基金 | 日常生活、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 ||
護理費 | 用人單位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 |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 月平均工資50% | 工傷保險基金 | 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 月平均工資40%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 月平均工資30% | ||||
1-4級 傷 殘 待 遇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相應月數(一級27個月、二級25個月、三級23個月、四級21個月) |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傷殘系數(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 工傷保險基金 | 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按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5-6 級 傷 殘 待 遇 | 一次性傷殘 補助金 | 本人工資×相應月數(五級18個月、六級16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傷殘系數(五級70%、六級60%) | 用人單位 |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時發放傷殘津貼,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 ||
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 | 江蘇省標準:五級20萬、六級16萬(患職業病,增加40%) | 工傷保險基金 |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適用(江蘇省規定: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按以下標準支付:不滿5年80%、4年60%、3年40%、2年20%、1年10%) | ||
一次性傷殘 就業補助金 | 江蘇省標準:五級9.5萬、六級8.5萬 | 用人單位 | |||
7-10 級 傷 殘 待 遇 | 一次性傷殘 補助金 | 本人工資×相應月數(七級13個月、八級 11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7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
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 | 江蘇省標準:七級12萬、八級8萬、九級 5萬、十級3萬(患職業病,增加40%) | 工傷保險基金 |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適用(江蘇省規定: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按以下標準支付:不滿5年80%、4年60%、3年40%、2年20%、1年10%) | ||
一次性傷殘 就業補助金 | 江蘇省標準:七級4.5萬、八級3.5萬、 九級2.5萬、十級1.5萬 | 用人單位 | |||
工 傷 死 亡 待 遇 | 喪葬補助金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
一次性工亡 補助金 |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2015年度:31195元×20=623900元 | |||
供養親屬 撫恤金 |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 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 能力的親屬,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 每月30%。 | 按月發放,孤寡老人、孤兒在標準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 職工生前的工資。 |
江蘇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第二十六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后,又發生難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計發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低于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
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況,在基準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不超過20%確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并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基準標準的調整,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制定。
第二十九條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本次傷殘的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第三十條 因工致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計發。
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自職工死亡當月起計發,其供養親屬撫恤金自職工死亡的次月起計發。
第三十一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生活護理費調整方案,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符合《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第三十三條 工傷復發因傷情變化復查鑒定傷殘等級改變的,不再重新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的傷殘等級享受。達到領取傷殘津貼條件的,以舊傷復發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傷殘津貼;舊傷復發時本人工資低于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關閉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應當優先安排解決工傷職工的有關費用。有關工傷保險費用以及工傷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至法定退休年齡前,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本人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將應當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次性劃撥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并入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五至十級工傷職工,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