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為多少呢?你了解嗎?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一、工傷死亡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為:
a、配偶每月為40%×本人工資
b、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為30%×本人工資
c、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基礎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倍=382180元。 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不滿18周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周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一級為27個月×本人工資
b、二級為25個月×本人工資
c、三級為23個月×本人工資
d、四級為21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辦理退休之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a、一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90%
b、二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5%
c、三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0%
d、四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75%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傷殘職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 2、3項賠償項目的,按以下標準計算一次性支付: 1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6倍,2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4倍,3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2倍,4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0倍。(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三、五級至六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五級為18個月本人工資
b、六級為1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安排工作的,此項賠償無;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a、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
b、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 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而用人單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提出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工作或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四、七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a、七級為13個月本人工資
b、八級為11個月本人工資
c、九級為9個月本人工資
d、十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
延伸閱讀:浙江省寧波市“四個堅持”全面推動工傷保險工作健康發展
自2004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寧波市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創新,逐步建立起工傷認定簡易處理辦法、工傷預防聯動機制、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等一系列具有鮮明地方特色、行之有效的工傷保險相關機制與措施,有力推動工傷保險工作健康發展。至2015年底,全市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為14.8萬家,參保人數為293.21萬人,基金收支總體平衡,為全市員工織就了一張隱形的“安全網”。
(一)堅持立足基層,實施工傷認定簡易處理辦法。《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工傷保險覆蓋面逐步擴大,參保人數快速增加,工傷認定案件大幅上升,全市年工傷認定案件數最多達5.7萬起,部分縣(市)突破萬起,工傷認定事多人少、企業來回奔波導致工傷認定時效遲滯的矛盾十分突出。為妥善化解這一矛盾,寧波市在全國范圍內較早探索建立工傷認定簡易處理辦法,明確工傷事故醫療費用在2000元以下的,由街道(鄉鎮)基層平臺辦理。2008年,這一秉承“立足基層、服務企業、規范操作、屬地管理”的業務被推廣到全市各地鄉鎮(街道)社保經辦機構,目前已延伸到80多個街道(鄉鎮)。近5年來,全市共處理工傷認定案件202841件,其中通過鄉鎮(街道)簡易處理的工傷案件為73823件,占工傷案件總數的36%,不但把工傷保險的服務送到了企業的“廠門口”,也大幅提高了部門工作效率,緩解了事多人少的矛盾。
(二)堅持部門聯動,構建工傷預防工作體系。從2006年起,寧波市開始探索工傷預防聯動機制,形成市、縣(市)區二級人社、安監、衛計和總工會四部門齊抓共管、機制健全、工作職責明確的覆蓋全市的工傷預防聯動工作體系,共同為工傷事故打好“預防針”。全市工傷預防聯動機制主要包括聯席會議制度、部門聯合檢查制度、警示教育培訓制度、工傷事故信息共享制度等。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制度主要任務是協調處理工傷預防重點難點工作事項,研究制定年度工作目標和任務,明確落實各部門工傷預防工作職責。同時,每年由四部門聯合召開警示教育培訓會,對全市工礦商貿行業生產安全死亡事故、工傷事故多發以及職工發生職業病傷害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集中警示教育培訓,強化用人單位安全生產和工傷預防的主體責任意識,促使企業從中吸取事故教訓,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按照標準化、及時性、共享性與實效性的要求建立工傷事故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目前市、縣(市)區、鄉鎮(街道)三級工傷事故信息網絡系統得到進一步完善。此外,在每年組織的聯合檢查中對發現問題的企業,當場開具書面整改意見書,并要求當地各相關部門進行跟蹤落實。
(三)堅持經濟導向,建立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自2004年起,寧波市開始施行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逐步形成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與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事故發生率、安全生產管理以及職業病發生等情況掛鉤的,具有寧波特色、量化可行的工傷費率浮動機制。該機制充分發揮經濟杠桿作用,結合工傷預防的其他措施,實現全市工傷事故發生率連年下降,2015年降至1.08%,比最高點的近3%下降近三分之二,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相應減少,基金收支平衡狀況得到改觀,同時部分用人單位的繳費壓力也得到減輕。2015年度僅市級統籌區就惠及9524家企業,少繳工傷保險費達4600萬元,實現了政府、企業和社會“三贏”。另外,2015年10月1日起試行的工傷保險費率新政,將使市區范圍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平均費率從原來的0.95%下降到0.61%,降幅達35%,預計每年減輕用人單位經濟負擔約2.4億元,將有力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四)堅持點面結合,破解建設工程項目參保難題。建筑施工企業一直是寧波市從業人員重大傷亡事故高發領域,每年發生的職工死亡事故占全市工礦商貿企業死亡事故總數的50%以上。多數建筑企業為員工辦理的只是商業人身意外險,由于商業險賠付有限,一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未參保企業將承擔高額的醫療費和傷亡賠償費,還需花大量時間和精力處理職工及其家屬的善后問題。由于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幾起重大傷亡事故就可能拖垮一個施工企業,同時,職工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保障,極易引發勞資矛盾與糾紛。2015年底,寧波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出臺推動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意見,在參保范圍方面,從部省規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擴展到交通港口、市政道路園林、軌道交通、水利水電等建設項目中的所有從業人員;在參保待遇方面,建設項目參保職工享受與其他企業職工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在保障措施方面,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或者安全生產監督手續的前置條件。按計劃,爭取在今年內基本實現全市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