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具體如何呢?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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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昆山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工傷保險條例》貫徹實施情況專題督查會。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沈黎明,副主任任雪元、朱興農、李修昌、張偉剛,副市長湯土云,市人社局、經信委、公安局、財政局、衛生局、安監局、總工會等單位領導,市人大機關副科級以上干部,部分市人大代表出席會議。任雪元主持會議。
在聽取了市人社局有關情況匯報后,沈黎明指出,當前,重點要加強對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的學習宣傳,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不斷提高企業和職工對工傷保險法規的認知度,使企業和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要努力擴大昆山市工傷保險的覆蓋面和受益度,切實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工作機制,積極引導和幫助企業職工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實現依法維權,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把《工傷保險條例》貫徹好、落實好。他強調,要繼續發揮“敢于爭第一、勇于創唯一”的新昆山精神,不斷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著力加強工傷預防機制建設,完善工傷認定制度,鞏固和完善勞動能力鑒定管理工作,發揮浮動保險費率的杠桿作用,探索工傷職工康復新途徑,全面構筑“工傷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努力促進昆山市工傷保險工作再上新水平。
湯土云表示,在今后工作中,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工傷保險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提高經辦單位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制定完善有關配套政策措施,不斷促進昆山市工傷保險事業科學、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