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省政府關于《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11〕255號)第四十五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發放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全省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工傷保險基金結余情況適時調整”的規定,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水平,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提高,現將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提高。
二、調整范圍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享受工傷津貼的調整),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
(二)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范圍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規定,符合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不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含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鑒定結論的工傷職工,與此同時被認定為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
(五)從2012年1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的統籌管理的公務員和參公管理單位領取長期待遇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但不得雙重享受工(公)傷待遇。
三、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級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級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級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調整后達不到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到最低工資標準。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生活護理費:完全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二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三至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按所在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同步提高,傷殘津貼發放金額不得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
四、資金渠道
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調整待遇費用由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依照相關政策法規由用人單位承擔調整待遇費用。
五、工作要求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經辦經構,有關單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調整工作,及時兌現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相應待遇。經辦機構要認真填報《2017年享受工傷保險“三項長期待遇”人數及基金支出情況統計表》,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報省廳工傷保險處。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