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級別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本人工資) 注:如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工資的60%的,按照統籌地區工資的60%來計算本人工資 | 每月傷殘津貼( 本人工資)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備注 |
1級 | 27個月 | 月90% | 達到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依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改發基本養老金。按規定計算的養老金高于傷殘津貼時,由養老保險基金按規定計算的標準計發,養老金低于傷殘津貼時,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部分。(含56級) 另注:扣除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2級 | 25個月 | 月85% | |||
3級 | 23個月 | 月80% | |||
4級 | 21個月 | 月75% | |||
5級 | 18個月 | 月70% | 18個月 | 34個月 | 不管距退休多長,醫療補助金均全付,距退休5年1次性就業補助金100%,4年80%,3年60%,2年40%,1年20%,不足1年10% 注:傷殘津貼適用于保留勞動關系,一次性就業補助及醫療補助適用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7 9 11 13 16 18 16 22 28 34 44 52 |
6級 | 16個月 | 月60% | 16個月 | 28個月 | |
7級 | 13個月 | 正常工資 | 14個月 | 20個月 | |
8級 | 11個月 | 正常工資 | 12個月 | 16個月 | |
9級 | 9個月 | 正常工資 | 10個月 | 12個月 | |
10級 | 7個月 | 正常工資 | 8個月 | 8個月 | |
工亡 | 1、喪葬補助金:6個月平;2、撫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2010年為19109元/年,2011年為21810元/年,按20倍計算,2012年工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436200元。 注: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第1款的的1??3項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直系親屬可以享受第1款的第1項、第2項規定的待遇。 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撫恤金,計算基準為:本人工資,計算時間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計算到70周歲,最低不少于5年,70周歲以上按5年計算;其子女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一次性領取10年以下的,按《條例》規定標準的100%計發,一次性領取10年以上的,按《條例》規定標準的80%計發。 配偶每月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40%,孤寡配偶每月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40%+10%)其他親屬每月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30%,其他孤寡親屬每月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30%+10%),以上配偶及其他親屬每月所得撫恤金之和不應超過工亡職工本人生前每月工資。供養親屬的范圍: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