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計算標準 | 法律依據 | 備 注 |
醫療費 | 費用要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 《工傷保險條例》30條 |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
伙食補助 | 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具體規定 | 《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 |
統籌地區外就醫的食宿、交通費用 | 由統籌地區政府具體規定。 | 《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 |
工傷康復治療費用 |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 《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 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
輔助器具費用 |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按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 《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 |
停工留薪費 | 1、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 3、如情況嚴重或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延長,但不超過12個月。 4、定殘后停發,享受傷殘待遇。 |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 |
停工留薪期間護理費用 | 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護理標準進行給付,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 | |
定殘后的護理費用 |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為基數,分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資×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資×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資×30% |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
傷殘一級至四級(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勞動崗位)
名 稱 | 計算標準 | 法律依據 | 備 注 |
殘疾賠償金(一級至四級) | 1、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勞動崗位。 2、按照傷殘等級,以本人工資為基數: 一級:27個月本人工資 二級:25個月本人工資 三級:23個月本人工資 四級:21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64條 | 1、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2、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
殘疾津貼(一級至四級) | 以本人工資為基數: 一級:本人工資90% 二級:本人工資85% 三級:本人工資80%, 四級:本人工資75% |
傷殘五級、六級:
名 稱 | 計算標準 | 法律依據 | 備 注 |
殘疾賠償金(五級、六級) | 五級:18個月本人工資 六級:16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山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5條第1款。 | 由工傷保險一次賠付,其他待遇見五級、六級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項。 |
五級、六級的傷殘津貼 | 五級:本人工資70% 六級:本人工資60% | 《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 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不享有; 難以安排工作的,發放傷殘津貼 |
五級、六級的傷殘醫療補助金以及就業補助金 | 傷殘醫療補助金: 五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22個月 六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18個月 | 《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山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5條第1款。 | |
就業補助金: 五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36個月 六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30個月 |
傷殘等級七級至十級:
名 稱 | 計算標準 | 法律依據 | 備 注 | ||
殘疾賠償金(七級至十級) | 以 本人 工 資 為 基 數 | 七級:13個月 |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第1項 | ||
八級:11個月 | |||||
九級:9個月 | |||||
十級:7個月 | |||||
醫療補助金以及殘疾就業補助金 | 傷殘醫療補助金: 七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13個月 八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10個月 九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7月 十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4月 |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第2項、山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5條第2款至5款。 | 1、支付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為前提。 2、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 3、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 4、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 5、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 6、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
就業補助金: 七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20個月 八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16月 九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12月 十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8個月 |
名 稱 | 計算標準 | 法律依據 | 備 注 |
喪葬費 | 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第1項 |
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 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 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 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 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 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 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 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 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 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
一次性工亡補償金 |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第3項 | |
供養親屬津貼 | 本人工資為基數: 配偶:40% 其他:30% 孤寡老人以及兒童在此標準上增加10%,所有親屬津貼之和不能超過其個人工資。 | 工傷保險條例三十九條第二項 | |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賠償標準: 其近親屬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1款規定的待遇, 即(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賠償標準: 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第1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即喪葬費、供養親屬津貼的待遇。 | |||
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工傷賠償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 |||
停止工傷待遇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 |||
用人單位主體變更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 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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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企業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的工傷賠償標準:
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按原標準繼續發放;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仍按原標準繼續發放。 所需資金,原企業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未參保的,預留至當地平均期望壽命(其中,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未滿18周歲的,預留至年滿18周歲), 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給經辦機構。 2、五至十級,按規定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所需資金,原企業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未參保的,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 注:法律依據: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30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