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工傷賠償金額
一、工傷事故: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二、賠償項目: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賠償責任主體:用人單位(雇主)與保險公司(假如有保險);
四:賠償標準:
如下
賠償項目 | 賠償標準 | 賠償機構 |
醫療費 | 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 工傷保險基金 |
伙食補助費 | 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 工傷保險基金 |
交通、食宿費 | 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產生,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 工傷保險基金 |
康復治療費 | 須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 工傷保險基金 |
工傷醫療期工資 | 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超過24個月。 | 用人單位 |
生活護理費 |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 工傷保險基金 |
輔助器具費 |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工傷保險基金 |
一次性 傷殘補助金 |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傷殘津貼 |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 工傷保險基金 |
五級、六級傷殘,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 用人單位 | |
一次性 工傷醫療補助金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廣東省標準 七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2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1個月的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一次性 傷殘就業補助金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廣東省標準 七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 | 用人單位 |
安家補助費 | 六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廣東省工傷賠償標準)。 | 用人單位 |
喪葬補助金 |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供養親屬撫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補助金 |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傷保險基金 |
下落不明 供養親屬撫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