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北京市調整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京人社工發〔2015〕33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參保單位: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及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自1月1日起對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12月領取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職工(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工傷人員)、領取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360元,二級傷殘340元,三級傷殘320元,四級傷殘300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待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后進行調整。
(四)用人單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80元。
三、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1—4級的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統籌及5、6級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