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批復
廈府[2015]224號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廈門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請示》(廈人社[2015]165號)收悉。經第5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適當提高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三項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水平。批復如下:
一、調整對象
(一)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并已計發待遇的工傷職工、達到生活護理等級的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和幅度
(一)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發傷殘津貼為:251元、237元、223元、209元。
調整后一至四級傷殘津貼低于2514元、2375元、2235元、2095元,按上述金額計發。
1995年至2003年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隨退休養老金的調整規定而調整,養老金調整水平低于工傷待遇調整水平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每月撫恤金增加額根據供養對象按如下調整:
1、配偶每月增發112元;
2、屬其他親屬每月增發84元;
3、屬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增加額在上述增幅標準基礎上再增加10%計發。
(三)生活護理費:以上年度(2015)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655元)作為待遇計發基數,按生活護理等級相應的百分數計發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
三、特別調整
(一)在之前發生工傷,在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規定計發后,再按上述標準調整其待遇水平。
調增后一至四級傷殘津貼按不低于2514元、2375元、2235元、2095元的金額計發。
(二)經鑒定為五至六級傷殘且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并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其定期待遇調整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參照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定期待遇調整辦法和標準、幅度進行相應的調整。
四、資金列支渠道
所需資金從工傷保險基金列支。
五、待遇調整計發時間從1月1日起實施。
廈門市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