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饒市人民政府頒布《上饒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饒府發〔2015〕18號)》。《實施細則》實現了工傷保險制度在我市的全覆蓋,細化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規定,率先在江西省實施工傷再保險。
工傷保險制度在我市全覆蓋。針對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職業特點和工傷發生率,我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和部門也將與我市一類行業的其他用人單位一樣,按照本單位和部門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實現了各類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制度、待遇和標準的統一。
明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條件、時限。《實施細則》梳理了不同情形申請工傷認定,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應當附具的相關證明。對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在實習單位由于工作發生的人身傷害,明確支付辦法、標準。明確了用人單位在限期舉證期間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后果;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延長申請、受理、認定、中止、送達等具體程序以及相應的時限作出明確的規定。
工傷待遇有新規定。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相關待遇標準,明確了由第三人侵權所致的工傷,第三人已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應扣除第三人已承擔的醫療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后續費和喪葬費。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為確保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此次《實施細則》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的責任。
率先在江西省實行工傷再保險。規定用人單位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應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率先在江西省實行工傷再保險規定,拓展了商業保險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管理功能,確保我市工傷保險待遇的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