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社局下發了《關于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全市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在編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經確認后新發生的有關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我市規定,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我市企業一類風險行業費率執行,目前是0.7%。由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后,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全市各級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前已經發生的工傷,并且各單位已經按照工傷發生時的政策規定處理的,各單位可以持有關材料到本單位所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確認。經確認后新發生的有關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其他待遇仍按原渠道解決。
該通知將自10月1日起施行,屆時,全市公務員工傷保險基金、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基金、企業工傷保險基金合并管理,全部實行市級統籌。各區市工傷保險基金歷年結余部分經審計后全額上解青島市財政局工傷保險財政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