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頒布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程〉細則》(閩勞社文〔2004〕353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3部門《關于〈福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榕政辦〔2015〕246號)精神以及《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公布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218號),現將7月至6月我市工傷、生育保險參保職工繳費基數調整如下:
工傷、生育保險繳費最低基數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度福州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7。42元(度福州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8089元),7月-6月福州市工傷、生育保險參保職工繳費基數最低不得低于2404。45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2022。25元/月。
各參保單位應在6月29日前將本企業參保職工的工傷、生育繳費基數調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