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修改 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
(一)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草案規定: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二)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草案規定: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草案規定: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同時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
(五)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基金支出項目,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基金支付。同時,草案加大了對不參保單位的處罰力度,加強了對未參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權益保障。
會議指出,針對日益嚴重的制售和使用假發票、不依法開具發票等違法行為,修改后的辦法草案補充完善了防控措施,加大了懲處力度,同時調整和完善了發票管理行政許可制度。
會議決定,上述兩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因公陪酒喝出病不算工傷
問:因工受傷,但單位未辦工傷保險
判斷:算,相關費用由單位支付
依據:第十三條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問: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
判斷:算
依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問:職工因工作患非典
判斷:算
依據: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由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視同工傷。”
問:在單位食堂用餐食物中毒
判斷:算
依據: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在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視同工傷。”
問:在單位組織的比賽中意外受傷
判斷:視個案情況而定
依據:草案未有具體規定,但第九條第七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應認定為工傷。
問:白領伏案工作落下頸椎腰椎病
判斷:目前還不算
依據:據國家有關職業病診斷機構解釋,受到國家經濟承受能力等的約束,頸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壓等病種目前尚未被正式列入我國115種法定職業病范疇。
問:領導讓陪客人喝酒喝出病
判斷:不算
依據:第十一條規定:“醉酒導致傷亡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