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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及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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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談談最新襄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及賠償標準計算方式,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一、襄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襄陽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工傷保險基金共濟和抗風險能力,進一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75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工傷保險工作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服務管理標準,統一基金管理辦法,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系統的要求推進。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襄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同時承辦襄城區、樊城區、高新區、東津新區和魚梁洲的工傷保險事務。其他縣(市)和襄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并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事務。

探索工傷保險服務第三方參與。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工傷保險經辦服務。

第五條 本市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基金核定征收及待遇支付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用于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認定調查等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給予保障。

第七條 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制。我市用人單位按照一至八類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確定基準費率為:0.2%、0.4%、0.7%、0.9%、1.1%、1.3%、1.6%、1.9%。

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本地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工傷保險費率之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以單位為其申報的上年度工資為基準,按相應社保年度保底封頂規則確定。

第九條 住建領域、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等行業建設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按國家、省、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條 縣級以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參保核定工作。工傷保險費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區工傷保險待遇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各縣(市)和襄州區工傷保險待遇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金的追償由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統一執行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目錄》以及國家、省制定的工傷康復系列服務項目、服務規范。

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參保人員在全市范圍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安裝工傷輔助器具、進行工傷康復治療,按統一辦法管理。

第三章 基金預決算管理

第十四條 基金預決算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統一組織編制。

第十五條 基金預算方案編制程序,依照《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執行。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嚴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留有節余”的原則,規范收支內容、標準和范圍,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在執行過程中不得隨意調整。如出現政策變化等特殊情況對預算產生重大影響,確需調整預算時,應按照基金預算編制程序,由各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預算調整方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同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后執行,并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匯總,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的監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市、各縣(市)和襄州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建立工傷保險基金風險預警制度。市、各縣(市)和襄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編報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報告,加強工傷保險基金運行分析和構建風險預警系統,通過加強支出管理、改進結算方式、提高籌資標準、調整支付待遇等途徑,合理控制費用支出增長,保障待遇支出。

第四章 風險調劑金管理

第十九條 建立市級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制度。市級在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下設立“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監督。

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按各縣(市)和襄州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預算數的10%上解,調劑金總額達到全市上年征繳工傷保險費總額的50%后不再上解。各縣(市)和襄州區按規定比例上解的風險調劑基金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一次性向市“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專戶上解。

第二十條 各縣(市)和襄州區因政策調整、發生重大工傷事故等原因導致工傷保險基金當期收不抵支的,先由各地歷年結余基金支付,各地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可使用市級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各縣(市)和襄州區一個年度內風險調劑金調劑額度不超過該年度市級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總額的20%,仍不足支付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核實,調劑金不予調劑,由同級政府負責:

(一)未按時足額繳納市級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的;

(二)未嚴格執行全市統一政策和管理辦法的;

(三)未完成當年工傷保險預算收入和擴面征繳計劃任務的;

(四)擅自調整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的;

(五)因違紀違規行為,造成基金重大損失的;

(六)同級財政應承擔的補助資金未到位的。

第二十二條 由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補助報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視各地情況,提出當年市級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補助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將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撥付到各地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市級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的使用情況,適時調整調劑金使用范圍和籌資比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對工傷保險政策做出調整時,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辦法進行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和襄州區要切實履行擴面征繳職責,加大財政投入力度,落實本級政府補助資金。人社、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相關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二、襄陽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一、醫療費
1、計算公式: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2、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二、伙食補助費
1、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X元/天/人70%。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停工留薪期工資
1、計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資=本人工資X元停工留薪月數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護理費
計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二)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誤工費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30%
五、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計算公式: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九、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二)傷殘津貼
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襄陽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6個月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襄陽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4個月
六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8個月
十、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七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襄陽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七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4個月
八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九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十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襄陽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七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月
八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6個月
九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十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
備注: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2023年襄陽經濟數據
1、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 37601元
2、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年) 16391元
3、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年) 26422元
4、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年) 15328元
5、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 38720元
6、上一年度全省各行業人員平均工資
農、林、牧、漁業 23693元
采礦業 36091元
制造業 35750元
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53693元
建筑業 38766元
交通運輸、倉儲及郵政業 45470元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51791元
批發和零售業 30599元
住宿和餐飲業 26282元
金融業 73564元
房地產業 39146元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34514元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與地質勘查業 59060元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32428元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 26008元
教育 41480元
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49217元
文藝、體育和娛樂業 40728元
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 40523元
7、住宿費
每人每天150元
8、伙食補助費
每人每天50元

三、襄陽工傷保險相關文章分享

(一)、關于襄陽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全文】

(二)、2020年襄陽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和基數

(三)、2020年襄陽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及流程【全文】

(四)、2020年襄陽工傷死亡賠償標準,襄陽工傷保險條例全文【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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