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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及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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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談談最新泰安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及賠償標準計算方式,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一、泰安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全市統籌,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行業差別費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六條 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根據用人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我市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風險較小行業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二類中等風險行業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0%,三類風險較大行業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行業基準費率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類行業按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浮動費率;二、三類行業實行浮動費率,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制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施。

第七條 工傷保險儲備金按市直、各縣(市、區)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10%的比例分別提取,提取的儲備金用于全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累計結余額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的30%。工傷保險儲備金的使用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報市政府批準。儲備金一經使用,應及時補足差額。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政府墊付。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經確認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四)經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費;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工傷預防費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工傷職工在本市范圍內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為每人每天10元;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異地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費(火車:硬座、硬臥或者二等座;輪船:三等艙)由工傷保險基金據實支付,伙食補助費標準為省內每人每天15元,省外每人每天20元,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20元(限兩天內)。

工傷職工住院期間需要陪護的,陪護人員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按以上標準,由用人單位據實支付。

第十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按規定其他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按照《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時限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工傷認定申請、認定工作程序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制定。

第十二條 設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任務: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

(二)停工留薪期限確認;

(三)輔助器具配置確認;

(四)舊傷復發確認;

(五)疾病與工傷因果關系鑒定;

(六)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七)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能力鑒定事項。

第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選聘。選聘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認為疾病與工傷有因果關系的,可在勞動能力鑒定時一并提出確認申請,同時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就近實施搶救的,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原始病歷。

第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第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未給工傷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十八條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生活護理費,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第十九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在按月領取傷殘津貼期間,如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其傷殘津貼應隨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時間予以調整,具體標準分別按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的90%、80%相應增加。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本人22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6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七級13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7個月,十級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七級20個月,八級16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8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所需資金,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或者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手續,并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離休、退休、退職或解除勞動合同后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護理依賴程度發給生活護理費。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患職業病職工因職業病死亡的,其近親屬按《條例》三十九條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二條 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對符合條件的,經辦機構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待遇。

第二十三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第二十四條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之前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新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第二十五條 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企業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仍按原標準繼續發放,醫療費用按有關規定支付。所需資金,原企業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保的,預留至平均期望壽命75周歲(其中,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未滿18周歲的,預留至年滿18周歲),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給經辦機構。

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按規定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所需資金,原企業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未參保的,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

對已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企業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可參照本條一、二款及解決老工傷問題的有關規定籌集資金,保障其工傷待遇。

第二十六條 按照《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要求,2011年7月1日后的工傷保險工作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二、泰安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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