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財政局近日聯合出臺了《泰安市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簡稱《辦法》),自1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著,全市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了,至此,泰安市的工傷保險政策對全市各類人群實現了全覆蓋。
《辦法》規定,全市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參加工傷保險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經人社部門認定和鑒定為工傷舊傷復發的,其工傷醫療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按原渠道解決。
《公務員法》的‘公傷’的認定范圍小,主要是搶險救災等因公負傷行為,而根據新的《辦法》規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范圍擴大了。據新工傷保險條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原規定與新規定
原規定:早在2004年,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便逐漸開始繳納工傷保險,此后范圍逐步擴大。然而,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并不能享受工傷保險,需要參照《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新規定:1月1日即將實行的《辦法》規定,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黨的機關、行政機關、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在職在編工作人員均應參加工傷保險。
費率執行情況:根據《辦法》規定,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我市一類風險行業費率執行,目前是0.2%,由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后,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泰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