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談談最新濰坊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及賠償標準計算方式,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一、濰坊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濰政發〔2011〕3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各重點企業,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團體:
省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1〕25號),為貫徹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制定了具體實施辦法,提出了明確要求。為切實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省政府實施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工傷職工符合住院規定,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本市以外地區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費用,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市內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天12元定額。
(二)到本市以外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費標準。工傷職工根據自身身體情況選擇適合的汽車(不包括出租小汽車)、城市軌道、火車(限硬臥、硬座、動車二等座、高鐵二等座)、輪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艙)等交通工具,憑原始單據報銷一次往返程交通費。未按上述規定執行的,費用自理。
(三)到本市以外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食宿費標準。
伙食費標準為每天20元定額。
工傷職工在本市以外就醫期間,因故不能辦理住院手續的,院外住宿最長不超過5天。院外住宿期間,住宿費最高報銷標準為每天150元,憑原始單據據實報銷。
上述各項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適時調整。
二、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且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三、切實做好1至4級工傷職工基本養老金發放工作。
(一)1至4級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后,凡因繳費年限不足,不能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按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個月的傷殘津貼數額發放基本養老金,以后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1至4級工傷職工辦理退休后,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但其基本養老金數額低于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個月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養老保險基金代發,并納入今后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的基數。
(三)1至4級工傷職工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實行“統一發放、分賬計算”的模式,即1-4級工傷職工凡因繳費年限不足而按傷殘津貼數額發放基本養老金的,或者其基本養老金數額低于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個月傷殘津貼而補發差額的,以及因差額參與養老金調整而增加的部分,均由養老保險基金代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單獨記賬,并定期由工傷保險基金劃撥,確保做到不擠占養老保險基金。
四、未參保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企業中,被鑒定為1至4級的工傷職工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在企業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過程中預留資金,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給經辦機構,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傷殘津貼預留值=(原)傷殘津貼×期望余壽(月)×(1+前三年度本市1至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平均增長率);
生活護理費預留值=(原)護理費×期望余壽(月)×(1+前三年度本市生活護理費平均增長率);
供養親屬撫恤金預留值=(原)供養親屬撫恤金×期望余壽(月)×(1+前三年度本市供養親屬撫恤金平均增長率);
工亡職工子女供養親屬撫恤金預留值按以上公式計算至年滿18周歲;
舊傷復發醫療費預留值=本市上年度人均工傷醫療費×30%(職業病按50%)×期望余壽(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算)×(1+前三年度本市工傷職工醫療費平均增長率);
喪葬補助金預留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1+前三年度本市喪葬補助金平均增長率);
(原)傷殘津貼、(原)護理費、(原)供養親屬撫恤金指關閉破產時國家規定的相應發放標準。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條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意見》(濰政發〔2004〕21號)同時廢止。
二、濰坊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賠償項目 | 賠償標準 | 賠償機構 |
醫療費 | 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伙食補助費 | 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具體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傷計算器查看】 | 工傷保險基金 |
交通、食宿費 | 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產生,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兩地往返交通費憑據報銷)】 | 工傷保險基金 |
康復治療費 | 須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工傷醫療期工資 | 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超過24個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 用人單位 |
生活護理費 | 生活護理費分為評殘前和評殘后,評殘前(住院)經醫院開具證明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如未護理按照當地護工的工資支付;評殘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輔助器具費 |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一次性 傷殘補助金 |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傷殘津貼 |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五級、六級傷殘,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 用人單位 | |
一次性 傷殘醫療補助金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山東省標準 五級22個月,六級18個月,七級13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7個月,十級4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 基數為當地平均工資。 【依據:《山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一次性 傷殘就業補助金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山東省標準 五級36個月,六級30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6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8個月。 基數為當地平均工資。 【依據:《山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 用人單位 |
喪葬補助金 |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供養親屬撫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補助金 |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7412元×20=948240元。(全國一口價)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下落不明 供養親屬撫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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