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行政審批和公共資源交易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訂本市審批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及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市政府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市級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審批管理工作。
三、負責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管;履行市發改委委托的涉及招投標綜合執法職能。
四、負責進駐“中心”窗口單位行政審批工作和各行政監管部門履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情況的監督、協調和考核。
五、負責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審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評審專家的評標行為進行監督、考核;負責牽頭組織對招標代理中介機構的考評。
六、制訂有關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的管理規則和行政審批事項、公共資源交易的辦理流程;監督、指導審批事項無償代辦服務工作。
七、受理和核實違反行政審批制度的投訴舉報;協調、督促各行政監管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出現的各種爭議、糾紛、舉報、投訴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
八、負責公共資源交易違法違規行為信息的收集、管理和發布工作;負責對投標人信息庫的建設和管理。
九、指導縣市、區、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