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
2、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并負責管理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3、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并提出審查意見。
4、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可進行監理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應調換其工作。
5、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6、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
7、審核簽署承包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8、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9、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10、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11、組織編寫并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項目監理工作總結。
12、審核簽認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審查承包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監理人員對待驗收的工程項目進行質量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的監理資料。